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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在行政契约中的适用(2)

时间:2014-10-09 16:48 点击:
笔者认为,行政契约的缔结中,除了遵守上述的私法上的契约义务外,其有自己的特点,行政契约缔结中的先契约义务还包括以下内容: 1. 行政主体不得违背行政权限的义务。在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行政主体从事行政
  笔者认为,行政契约的缔结中,除了遵守上述的私法上的契约义务外,其有自己的特点,行政契约缔结中的先契约义务还包括以下内容:
 
  1. 行政主体不得违背行政权限的义务。在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行政主体从事行政事务必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契约作为一种行为行为,也必须遵守这一要求。行政主体对行政权限的违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主体从未有过缔约的权限;第二,行政主体超越法律或委托的缔约权限。无论是这两种情况中的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行政主体均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 行政主体不得滥用特权的义务。各国都赋予了行政主体比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和特权。但是,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如何制约行政主体利用特权来欺压相对人,加强行政契约的规范性建设,逐渐成为西方学者在研究和立法中所关注的一个问题。行政主体是否行使特权的衡量标准是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的缔结过程中滥用特权的行为主要有:强迫交易或违反法律规定选择对方当事人,这样一种强制交易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背了契约自愿和公平、公正原则。因此,因为此种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利益损害应当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3.行政相对人不得隐瞒其缔约能力的义务。契约的订立要求各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同时,结合行政契约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契约中对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必须有更高的要求。如果相对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契约要求的特别条件,故意向行政主体隐瞒其缔约能力,使得行政主体处于对其履约条件的欺诈或重大误解而签订契约,此时,该契约属于可撤销的行政契约。行政主体在撤销该行政契约之后,有权追究相对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承担 
 
  (一)责任主体 
 
  正如前问所述,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基础是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在传统行政法上仅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并没有提及行政主体的信赖利益。然而,行政契约是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有可能会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若不认定行政相对人的这一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将给公共利益带来很大的损害。 
 
  因此,综上,笔者认为,行政契约的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同时也包括行政相对人。 
 
  (二)责任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在传统行政法领域,这种信赖利益即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信赖而可获得的某种利益。“至于信赖赔、补偿的范围,应由信赖利益受损害的程度决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的某些地方,将“信赖利益”下的损失内容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责任方式 
 
  私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责任方式就是赔偿损失且主观上以行为人恶意为前提,但是考虑到行政契约是一种行政行为,同时涉及到公益,因此其责任承担方式还需要具有一些行政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 故意违法缔结行政契约下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违法缔约从主观心态上来说,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无论是哪一种主观心态都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行政机关造成损失,因此应当赔偿损失,这点是毋容置疑的。但是,笔者认为,如果行政相对人主观上故意违法缔约的情况下(例如:以欺诈、贿赂等手段来订立行政契约),仅仅让其承担赔偿的责任过于轻微,还应当让其接受行政处罚,这样才能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保证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和连贯性。 
 
  2. 过失缔结行政契约下的强制履行。因为相对人的过失导致的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如果仅仅和私法上一样追究行政相对的经济赔偿责任,显然不妥。因为相对人的过失行为很有可能导致行政目的的无法实现或迟延实现,影响到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因而针对相对人的缔约过失行为,行政主体可以采取强制履行措施的方式要求相对人履行契约,以强制的手段方式使得双方约定有效,从而实现行政主体契约所应实现的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吴卫星.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之界定.政法论丛.1999(1). 
 
  [2]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说明:在章剑生教授的书中,行政的是“行政合同”合同这一概念,笔者为了全文的统一性,将“行政合同”改成了“行政契约”. 
 
  [3]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 
 
  [4]海茵.克茨著.周忠海等译.欧洲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石佑启,王贵松. 行政信赖保护之立法思考.当代法学.2004( 5). 
 
  [6]万丹.行政合同责任初探.行政与法.2004(9). 
 
  [7]余凌云.行政契约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8]步兵.论行政契约效力之形态.法学评论.2006(4). 
 
  [9]张泽想.论行政法的契约理念.武汉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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