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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油气矿业用地的法律分析(2)

时间:2014-11-07 21:17 点击:
第一,英美法系模式。由于英美法系国家从法律上规定了矿产资源为土地的组成部分,所以土地所有权人当然享有土地中所蕴藏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没有矿业权与土地权利的冲突,土地所有权人在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可按自己的
  第一,英美法系模式。由于英美法系国家从法律上规定了矿产资源为土地的组成部分,所以土地所有权人当然享有土地中所蕴藏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没有矿业权与土地权利的冲突,土地所有权人在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可按自己的意愿出让矿业权。
 
  第二,大陆法系模式。该模式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只对依附于其土地的指定矿种或地表矿产拥有所有权,其他矿藏一律为国家所有。但对重要矿产实行矿业权的土地使用优先权,即土地所有权人必须允许该类矿业权的存在,而当一般矿产的矿业权与土地权利发生冲突时,不但要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还须通过设定法定地役权的方式解决矿业用地问题。
 
  (二)矿业用地制度
 
  1.矿业用地准入制度。主要从生态环境保护、军事战略等多角度出发对矿业用地实行公权限制,即什么样的土地、什么人的土地准用于何种矿业活动,或禁止何种矿业活动。
 
  2.矿业用地取得方式。矿业用地的取得依其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不同、权属不同和矿业活动的内容及目的不同而准用不同的方式,总体上分为强制矿业用地制度和意定矿业用地制度。
 
  3.矿业用地复垦制度。大多数国家均确立了“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并建立了落实该原则的复垦保证金制度,从而形成了矿区复垦制度的核心。[1]
 
  三、完善我国矿业用地相关制度的建议
 
  1、创新油气矿业用地取得方式。对于国有土地,不再限定矿业用地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集体土地,应当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不再限定必须由国家征收或征用;矿业权人也可以以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使用集体土地。一是实行“协议出让”,建议当前油气资源矿业用地可以以国家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二是实行“年租制”,矿业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约定在土地使用期内按年支付租金,并在租期结束后将土地复垦后交给土地所有者;三是实行“土地股权制度”,所需的集体土地可以采用作价入股的办法获得,土地所有者按股份获得收益。
 
  2、理顺油气资源用地管理机制。明确规定矿业用地审批、登记制度,理顺油气资源用地管理机制。一方面,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角度来说,在出让矿业权之前,应将所需的土地使用权通过预先征收、征用或征购,以连同矿业权一同出让。如此,申请人在取得矿业权的同时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从而获得清晰稳定的预期,大大减少了获取矿业用地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在矿业权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也应同矿业权一同进行转让。既有利于加强矿业用地管理,规范矿业用地取得的程序,也有利于明确矿业权人的土地权利,减少矿业用地纠纷。[2]
 
  3、统筹油气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矿产资源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战略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议明确探矿和重要矿产资源开采的优先用地权,对重点油气资源用地要与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衔接,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的统筹作用,保障用地的需求,减少用地审批程序,缩短采矿取得土地的周期。
 
  4、建立油气矿业划拨土地流转制度。油气矿业权的市场化改革已逐步开展,作为其重要内容的矿业权流转必然涉及到油田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建议进一步加强对矿业权流转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理清矿业权流转的基本思路,尽快建立划拨矿业用地的流转制度,规范流转方式以及土地收益的核算。
 
  5、加强油气矿业相邻关系制度的建设。建议增加完善矿业权相邻关系制度,增加地役权制度以及相邻提供便利和相邻安全防险制度,并且使相邻关系制度适用于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如赋予矿业权人施工作业临时占用和进入、通行权等。
 
  参考文献
 
  [1]武旭.《我国矿业用地的相关分析与完善》.《中国矿业》,2012年10月.
 
  [2]吴文杰,李美玉,李美英.《完善矿业用地制度》.《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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