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土地确权难度大。各地试点实践表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尽管《土地管理法》第10条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归属是清晰的。但实践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产权界定很不清楚。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农村集体土地取得形式多样,各地情况差别也很大。村庄、集体和私营企业等用地随意圈占,大多数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因而造成当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难度很大。 三是配套法规不健全。一些地方的金融机构拒绝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设置抵押,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外资企业也不愿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这说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获得与国有土地同等权利,不仅要修改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还要修改金融、税收、财政等配套法规政策。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用途管制、建设用地数量、流转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农民参与流转决策等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也造成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无序,缺乏可操作性的流程。 三、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建议 (一)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体系。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对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允许按规定调剂确权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是流转交易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探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股份制经济组织,以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家庭为单位,将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及其他集体财产权,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农民家庭或个人,建立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进行合理的经营和管理,有效保障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二)实行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土地用途管制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耕地,国家以治理者身份对土地采取保护性措施而行使的一项治理职能。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农村村民住宅等。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严禁小产权房建设。同时,必须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发挥规划的基础性作用。在科学规划的引导下,配合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的数量和速度,确保耕地保护工作的落实。 (三)出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农民应得土地收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的监督机制、收益管理办法以及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等配套政策;建立相应的地价体系及评估体系,包括转让价格、租赁价格、抵押价格等,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体系;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最低价保护制度,以及土地价格评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机制,切实解决"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违法违规用地等遗留问题。 (四)健全土地管理执法监督网络。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应切实加大土地管理执法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执法网络体系,充实完善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力量充足的执法监察队伍,切实做到服务第一,依法行政,有效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农村土地违法行为,确保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参考文献: [1]黄小虎.征地制度改革的历史回顾与思考[J].上海国土资源,2011,32(2):7-13. [2]惠建利.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与流转制度的立法完善--基于地方立法实践[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2,35(3):97-100. [3]孟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之思考[J].农村经济,2010年第8期:62-63. [4]许恒周,郭玉燕,宁蕊蕊.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的探讨[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1):33-37. [5]胡朝晖.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促进城镇化和统筹城乡发展[J].宏观经济管理,2011年第12期:15-16. [6]储凡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