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监护方面,对于委托监护的法律关系有待进一步明确。什么样的人有资格担任受委托人是需要首先细化的,其文化水平、身体健康、精神状况、工作情况等都是计入考量的因素;在委托监护的内容上,除了对孩子日常起居的照顾,对其学习、心理方面的关注也应当成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约定的内容的一方面;委托监护是否有偿也是需要在委托监护合同中明确的,赋予被委托监护人报酬请求权,可以激发其全面监护孩子的积极性,也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另外,在被委托人违反监护义务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被监护人侵权或被侵权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如何,都需要法律明示,因为在实践中出现此类问题常常争议不断。 (三)加强对留守儿童父母以及监护人的宣传教育 妇联、村委会、学校、社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定期举办一些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教育内容除了国家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父母负有的监护人职责等,还应当着重宣传关于家庭教育对于一个孩子身心成长的意义作用以及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方法,并辅以实例佐证,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可信度。另外,还应当加强对监护人的宣传教育,让其从主观上重视起孩子的心理发育和情感变化。学校和村委会由于与留守儿童家庭距离最近,故在此方面开展宣传教育效果比其他主体更为突出,学校应当利用好家长会、班会以及家访的形式,扭转孩子家长及监护人的不当过时观念,村委会应当利用好自己本村的宣传工作形式,如广播、板报、宣传语等,将家庭教育的观念持续不断地渗透给人们。 (四)学校监管、教育层面的完善 在家庭教育、关爱缺失的情况下,学校作为教育主阵地的责任更加突出。针对学校在留守儿童方面监管和教育的缺陷,学校可以在一下两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档案。主要着眼于提高档案的准确度真实性、更新速度以及对档案的应用。这里要充分发挥班主任的作用,班主任了解各班学生情况,与学生最为亲近,也为学生所信任,在采集记录信息的过程需要注意的是,老师应当客观上报,不能有对学生的个人喜好因素在内。信息档案记录了学生的成绩水平、行为习惯、父母及监护人等家庭情况信息,通过应用档案,校方可以做到对每一个留守儿童心中有数,对每个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况做针对性处理,与其父母和监护人做有针对性的沟通交流。 第二,树立全面综合的教师评价标准。学校应当在评价机制上引导教师主动了解学生的心理动向,关心其生活,多组织活动增强留守儿童交际能力,减少其孤独感。在心理教育方面,学校在有能力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的情况下,应当配备教师给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在没有能力配备专业老师的情况下,也应当安排本校教师接受心理教育方面的培训,尤其是各班班主任首先应当接受这种培训。班主任作为基础教育工作者,了解孩子的最新动态,心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可以提高老师的敏锐度,有助于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吴霓等.《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研报告》[J],《教育研究》,2004(10)。 [2]赵富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产生原因探析》[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9)。 [3]黄军锋.《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 [4]肖薇薇.《改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文关怀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