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持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默认了委托持股的合法性,但是委托持股协议的有效性仅限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对外不能对抗其他股东和善意第三人。
4.未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行政区域经营。
5.小额贷款公司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或以任何形式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
(三)无法顺利收回借款的风险
1.由于借款人无力还款导致坏账形成。由于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借款的客户多为银行不肯放贷的对象,转了几道手才到小额贷款公司,其自身经济条件一般,通常只有一套房产,就算这套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小额贷款公司也无法拍卖该房产,因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供居住,则不能进行强制拍卖,这将直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形成坏账。
2.由于合同条款把关不严导致担保失去意义。目前各小贷公司使用的借款系列合同文本五花八门,很多合同条款由于表述不严谨,极易产生歧义甚至无效,导致担保条款失去意义,致使债权人丧失了行使担保权利的机会。
二、如何有效运用仲裁手段化解小额贷款所面临的风险
(一)完善小额贷款所需各类合同文本,从源头防范风险
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使用得最多的就是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以及股权质押合同,但目前湖北省以及武汉市并未制定小额贷款合同的格式范本,基本都是各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从笔者研究的合同文本来看,其中很多合同条款都存在表述不清或者明显违法的情形,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对小额贷款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古人云,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防范风险首先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武汉仲裁委员会已经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需要用到的各类合同推出了示范文本,这些合同条款定稿前充分征询了武汉市的知名律师、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条款严谨且具备可操作性,可以借鉴。
(二)约定仲裁条款,避免异地管辖和法院冗长审理的不便
如前所述,由于仲裁不受地域管辖限制,全国各地的经济纠纷都可以约定由武汉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湖北省内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法院异地管辖的不便,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可以通过一裁终决的方式尽快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避免自身经济损失的扩大。
约定仲裁条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直接约定仲裁,另一种是尽管合同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方式约定仲裁。后者的难度显然更大一些,在债务人已经出现逾期还款的苗头,但是双方关系尚未完全破裂的时候,可以尽快采取第二种方式补签仲裁条款,否则一旦双方撕破脸,再想约定仲裁条款就很难了。
(三)通过仲裁确认方式将回款风险降至最低
仲裁确认是武汉仲裁委员会推出的一个简易仲裁程序,意思就是武汉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的还款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出具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凭仲裁法律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确认具有以下特点:
1.仲裁确认程序快捷。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简化仲裁程序确认书,约定双方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此案,可以约定案件无需经过开庭审理,还可以约定在仲裁裁决书中不写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从当事人立案到拿到生效仲裁法律文书,最快五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妥。当事人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可以马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可以极大方便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经过仲裁确认的仲裁法律文书不能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还款协议制作出《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根据2006年9月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司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经过仲裁确认的仲裁法律文书不能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这样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对方通过申请法院不予执行而在程序上进行纠缠,进一步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3.仲裁确认收费较为低廉。武汉仲裁委员会针对仲裁确认案件,收取仲裁费标准为标的额的干分之三。例如欠款标的额为200万元,若办理仲裁确认则仅需要缴纳6000元仲裁费;如果通过人民法院起诉则需要缴纳18000元诉讼费,若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则减半收费,也需要缴纳9000元。因此仲裁确认无疑可以最大限度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相信,只要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得当措施控制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就一定能够取得良好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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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建军我国民间借贷危机形成的原因和对策[J].经济纵横2012(04).
[3]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J].中国法学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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