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伊利诺伊州《少年法庭法》中明文规定:不满18周岁的少年有以下情形之一,即为被忽视教养者,其中包括“少年的行为对其本人或他人的福利有所损害者”。而这类案件经少年法院宣告成立后,少年儿童的父母即暂时丧失监护权,其子女移交给州政府监护,负责教育和照顾。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样的规定由于不够明确和具体使得司法实践中无法对儿童犯罪的矫正达到应有的效果。美国的少年法庭对我国司法机关处理儿童犯罪案件是个很好的借鉴:它要求儿童司法必须独立、健全,要有专门的法庭制度来判定儿童在何种情形下必须负刑事责任;即使由于儿童的年龄所限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也不意味着其中的恶童可以犯罪之后像没有犯过罪一样被放过,必须要有某种形式的矫正措施,以实现惩罚与停止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最重要的是,父母的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不能免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在处理儿童犯罪时,不能仅注重单纯的、不计效果的“保护”,必要的惩罚措施也是必需的,这样不但对于犯罪的儿童本身起到教育的作用,也对同龄的其他儿童起到警示作用,由此才能真正到达保护儿童同时保护被害者利益的目的。
注释
①路琦、董泽、史姚东、胡发清:《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上)》,《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3期30页。
②南方周末,2013年12月12日,《儿童犯罪,不能刑罚,一放了之?学者呼吁建立少年司法体系》
③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166页至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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