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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收养法的制度与完善

时间:2015-04-17 12:52 点击:
摘 要: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伴随着社会形态中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的发展变化,收养制度的成立和发展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但是当今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制度本身有其不可避免的滞后性,也就必然会导致法律不可能调整所有的社会行为,在收养领
  摘 要: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伴随着社会形态中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的发展变化,收养制度的成立和发展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但是当今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制度本身有其不可避免的滞后性,也就必然会导致法律不可能调整所有的社会行为,在收养领域亦是如此。因此,面对各种新的收养问题和收养纠纷,我国法需要不断做出完善以弥补其不足和缺陷。 
  关键词:收养法;事实收养;完善 
  收养,即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教育论文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早在《庄子·盗趾》中就有记载:“收养昆弟,共祭祖先”。收养行为使得收养立法也应运而生了。我国于1992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于1999年做了修正。尽管《收养法》的施行给收养行为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制度保障,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灵活性,收养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事实收养普遍存在,违法收养的问题更是不容忽视。此类种种问题和矛盾,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我国收养制度存在哪些不足,该如何完善收养立法? 
  一、我国收养制度的不足 
  1.收养条件限制性过高 
  关于被收养人、送养人条件,《收养法》第4条和第5条中都提到父母有特殊困难,但是“特殊困难”如何定性并没有确定的标准。关于收养人条件,第六条规定:“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那么,能力的大小是仅由经济因素决定呢,还是应该考虑其他道德及文化修养因素呢,我们无从界定。另外,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定在14周岁以下,这是对被收养人的片面关注,那么对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收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处理才能兼顾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利益。 
  2.收养监督机制缺失 
  收养是以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的的,我国《收养法》主要是对收养成立的条件和收养解除这两个方面做了规定,而对收养成立后收养人是否履行职责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督,从而出现了很多纠纷和社会问题,如家庭关系不和睦,虐待被收养人等。因此,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如若不对收养人收养情况以及家庭生活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追踪,那么法律对于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也就无法避免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因此,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是形势所趋,这对于维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收养制度的完善 
  1.适度放宽收养条件 
  收养条件的宽严程度对收养关系的确立有一定的影响。条件过高,收养关系则难以确立,条件过松,则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现象。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过严,对收养关系的确立带来了困难,笔者认为对该条款可作相应修改。首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应当将其规定为被收养人,这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的意义;再次是成年人也可以成为被收养人;同时,应当取消《收养法》中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这样,收养的机会将会大大增加,也使得收养条件不再那么苛刻,这对于社会爱心人士来说无疑是一项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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