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定义如下:"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可见,电子签名不是传统签名的电子化,而是和传统签名"功能等同"的新型签名方式。《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同时在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见,只有符合可靠电子签名条件的电子签名,才具有同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然而,《电子签名法》第13条只是抽象地描述了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并没有列出具体的技术标准,不能作为判断电子签名可靠与否的直接依据。《电子签名法》第16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可见,《电子签名法》同时规定经过第三方电子认证的电子签名等同于可靠的电子签名,明确了其法律效力,但是从该条款立法目的上看,并未将可靠的电子签名限定在必须要经过第三方电子认证。 实践中,企业经常会遇到以下困惑:电子认证操作复杂、成本较高,而互联网领域追求方便快捷的客户体验,在交易过程中增加电子认证,显然不是最佳做法;法律没有明确可靠电子签名的技术标准,无法确定不使用电子认证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可采用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和标准参差不齐。因此,在法律层面,迫切需要规范和细化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标准及其认证规则,同时,应根据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特点,合理的区分可靠电子签名的认证方式与等级,进一步细化电子签名的技术标准,使之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二)电子签章的应用现状及其法律效力 传统意义上的签名包括签字和盖章两种方式,我国的商业习俗和惯例决定了加盖实物印章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兴起后,人们以传统的实物印章为原型,通过数字技术在电子文件上模拟实物印章盖章后的效果,使其管理、使用方式符合实物印章的习惯和体验。 从电子签章的制作技术和产生过程来看,电子签章本身就是数据电文的一种形式,其本质是电子签名。按照《电子签名法》规定,只要符合可靠电子签名条件的电子签章,就具有与加盖传统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章展现在电子文件上的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必须符合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否则电子签章也仅仅是一种图案或者数字符号。 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颁发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此外,公安部发布的《GA241-2000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可作为电子印章制作的技术参考标准,但其并不完全适合互联网金融下的电子印章应用需求。 (三)我国电子认证现状及完善建议 我国的电子认证行业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起来的,《电子签名法》出台后,明确了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的地位和作用,电子认证行业进人快速发展期。但是,从我国商业实践来看,第三方电子认证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并没有得到广泛运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第三方电子认证的操作不够便捷,不同机构的认证证书不能互通,成本也较高;另一方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靠电子签名的技术标准,互联网金融企业对是否应用第三方电子认证存在困惑。因此,为顺应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第三方电子认证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