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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及相关继承问题之思考

时间:2016-02-18 09:19 点击:
【论文摘要】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一直以来,在我国都是极具学术争议的问题,而近期,宜兴市法院对国内首例冷冻胚胎案所作的判决更是将这一悬而未决的疑问推向了风口浪尖。然则,纠纷的焦点皆在于冷冻胚胎是否能够作为法律上所认定的物,从而进行继承。还是
  【论文摘要】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一直以来,在我国都是极具学术争议的问题,而近期,宜兴市法院对国内首例冷冻胚胎案所作的判决更是将这一悬而未决的疑问推向了风口浪尖。然则,纠纷的焦点皆在于冷冻胚胎是否能够作为法律上所认定的“物”,从而进行继承。还是作为法律的主体,不能进行继承。如果可以继承,那么在继承上又将产生怎样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继承
  一、冷冻胚胎的概念
  冷冻胚胎是现存医疗条件下,保存生育功能的唯一办法,其具体是将利用试管技术而获得的胚胎,在液氮产生的低温环境下,进行保存的技术。
  由此看出,冷冻胚胎的核心是对于试管技术所获胚胎的保护,然而,利用试管技术所获得的胚胎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还是其只是被定义为法律上的“物”,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还涉及了医学上的认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对于出生点的确定,学界上通说的观点认为应当以“独立呼吸说”作为其认定的标准,即胎儿在脱离母体时,能够自主进行的独立的呼吸认为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就视为其享有独立的人格。从此点观之,冷冻胚胎仍旧处于试管胚胎的阶段,还未能通过母亲的孕育而形成胎儿,因此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因而不具有独立的人格。
  二、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之思考
  (一)在我国,现今当下,对于冷冻胚胎的学说,有以下三种,即“客体说”、“主体说”、“折中说”
  1.客体说:该种学说认为,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物的属性。
  2.主体说:该种学说认为,冷冻胚胎其法律属性应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3.折中说:该种学说认为,冷冻胚胎既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也不属于民事法律中的客体(不属于物)。
  (二)冷冻胚胎作为客体之正当性分析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构成了学界中具有较大的争议的部分。相对的,由于实践中此类问题的出现,让法律人不得不去思索解决问题的方法,而对于其法律属性的认定构成了解决该问题的逻辑起点,所以必须予以认定。
  笔者认为,将冷冻胚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客体,这一命题更符合实际同法律的规定。理由如下:
  1.冷冻胚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符合民事法律基本理论:民事主体的认定,在于其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如上文所言,是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的,对于出生这一时间点的认定,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把婴儿脱离母体后能够独立自主的呼吸,认定其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起点,因而,冷冻胚胎虽然有发展成为成熟个体(即民事主体)的潜在可能性,但毕竟仍然是属于同母体脱离之物,并且如若没有后期的孕育,依照目前的医学技术而言,是不可能发展成为成熟个体的,从这点出发,应当认为冷冻胚胎应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而非主体。
  另外,虽然冷冻胚胎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不可否认,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但是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客观上属于物,它符合物之存在的基本特征,因此仍然属于客观上的物,基于杨立新教授对于物之分类理论,将物分为: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将其归于伦理物之上,是符合其法律属性的(因其客观上仍为物,但带有人格利益)。诚如宜兴法院所作的判决一样,“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仍然将其视作特殊之物,这点实值赞同。
  2.冷冻胚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符合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认定,还可以结合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分析,在刑事法律领域而言,如果将冷冻胚胎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那对于冷冻胚胎的摧毁,就构成了《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但是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此点是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违背的,众所周知,我国当下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对于堕胎进行法律的规制,从而,我们认为,堕胎行为在我国并不违法,对于尚未具有生命体征的胚胎,可以通过堕胎的方法来进行处理,并不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那是因为法律从根本上将胚胎视为客体的结果,而并非主体,因而才有处分的可能性,否则若是认定为具有生命价值的主体,怎能轻易为之。
  3.冷冻胚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并不妨碍对其进行规制同保护:对于冷冻胚胎问题的争论,除了对于其法律属性的争论之外,还基于此延伸出这样的一个问题:对于其法律属性的认定是否影响对其的法律规制同保护呢?持“主体说”的学者认为,只有将其视为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才能够更好的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和规制,这构成了支持其理论的观点之一,但是,笔者认为,将冷冻胚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会妨碍对其进行规制和保护。在立法上,我们仍然可以单独通过立法的规定,对其之上的人格利益进行肯定同保护,如,如若第三人损害了冷冻胚胎,可以从人格权的角度对被侵权人予以救济,但是这与否定其在客观上的物之属性,是并不矛盾的。
  因而,诚如上述,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是解决该类纠纷的核心问题,唯有从逻辑起点之上,认定了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才能够对于其后所生之问题进行思考。将冷冻胚胎作为特殊之物进行保护(伦理物),是符合法律发展的需要的,同时,在立法上,对其予以特殊的关注,也能够达到保护同规制的目的。
  三、冷冻胚胎继承问题之思考
  解决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之问题,接下来再来探讨由其而始而引发的纠纷。对于国内首例冷冻胚胎案所呈现的,便是在继承问题上发生的纠纷。该案的争点在于,冷冻胚胎是否能够作为继承法上的客体,予以继承。在厘清其法律属性之后,为继承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清晰的前提,简言之,如果将其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主体,则不可能发生继承问题,因为主体是带有人格利益的,人格利益是无法通过继承得以实现的,然而,若是将其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上的客体(物),则能够通过继承而取得其所有权。
  (一)冷冻胚胎作为继承对象的正当性分析
  1.从民事法律中物的本质特征出发:基于冷冻胚胎的特殊性,因其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应当对其的管理、处分同使用进行规制,如,限制其转让,因为有偿的转让行为容易引发道德之风险,而同公序良俗之精神相违背。但是,对于其能够作为继承的对象,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包括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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