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罪刑法定表现为内在价值与外在形式的辩证统一 罪刑法定虽以一种原则的方式规定在刑法中,但它更是作为一种刑法理念在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活动。而这种理念便是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的内在的价值追求。有论者认为,罪刑法定是一种固定性的原则,不可以逾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固守立法者立法当时的标准原意机械地解释和适用刑法文本,就可能得出缺乏实质合理性,而与现阶段的公平正义、社会情状与时代精神明显悖反的解释结论与裁判结果。”对于罪刑法定的理解,不应该仅仅拘泥于形式上的教条主义,还应该将形式规范与其本身的实质合理性予以综合考虑,如此才是正确理解和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然路径。 三、罪刑法定司法化困境之出路 明晰罪刑法定是形式性立法与实质价值追求的统一,并在此基础上正确的理解罪刑法定之法的“明确性”是一种形式明确与实质价值的统一,方能摆脱司法中的法律形式主义误区,从而运用正当程序执行法律,并实现刑事法律立法、司法、执法和司法解释所追求的形式要求与实质价值追求的统一。 (一)注重保障人权的理念追求 保障人权作为罪刑法定的理念追求,是整个刑事法律活动的中心内容之一。也是罪刑法定所要坚守的基本立场。实现这一实质价值的目标需要在方法和途径上实现实质性与形式性的统一。在实践中,要将这一保障人权的基本立场以一种主线的形式贯穿到整个的刑事司法活动中。保障罪刑法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在于坚持司法遵循立法,但这种对立法的遵循不应仅仅是一种机械的遵循。在刑事司法中,应将罪刑法定的保障人权的理念与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相对接,对立法的遵循由极端的绝对遵循转变为一种理性的相对遵循,即在司法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法条的规定,还要将法条的“明确性”的背后所体现的罪刑法定的保障人权的理念予以充分的考量。 (二)法教义学方法下的罪刑法定之“法”优化路径 立法是司法的前提,走出罪刑法定司法化的困境,不仅要在理念上有实质性地修正,也要在形式上予以完善。走出罪刑法定司法化困境的首要一步便是对条文进行有序的梳理。具体而言,体系化的方法要求将存在重叠、竞合及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予以权衡和考量,或保留或剔除。对于司法解释而言,应将现有的司法解释分门别类,并归人体系化的法律条文中。与此同时,适当延长刑法修正的周期,提高司法解释的表意的准确性。“在刑法条文的表述存在缺陷的情况下,通过解释弥补其缺陷,是刑法教义学的重要内容或任务之一。事实上,将批判寓于解释之中,是刑法教义学的常态。”在刑法等部门法律体系的基础之上,首先要通过联系上下文的联系,找出立法思维;其次,在此思维的指引下,在形式性的理解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对该条文做出适合立法需要和价值追求的现实解释,如此才是正确的解释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