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联网时代新闻作品保护的新形式 互联网确实给生活带来非常大的变化,包括所谓的“版权大战”,也就是在传统媒体、内容提供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移动客户端等等之间发生了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 以2007年《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一案为例,《新京报》指控后者未经授权转载其作品侵犯著作权。这是网络转载传统媒体新闻作品而发生的典型纠纷。原告向被告所在地杭州法院起诉时,被要求每一篇涉案文章立一个案,就是7706篇文章需要分成7干多个案件。这一处理决定引发大量不解和疑惑,认为既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也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实践中,互联网上的转载量往往非常之大,很难按这个要求来处理。 《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了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本条规定有一个“但书”,即如果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得转载的,他人未经许可就不得转载;其二,本条规定仅指报刊转载,并不涉及网络转载,未经许可而进行网络转载的,仍可能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规定了对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因此,即“使用”是有条件的。《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l2种情形中可以进行“合理使用”,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其中与新闻和媒体相关的情形是:“(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由此可见,首先,媒体刊登或者播放的是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而不是所有的新闻作品。其次,作者可以事先声明,未经许可其他媒体不得刊登、播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依据著作权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在该条例的第2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同时,该条约也规定了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的情形:“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因应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将合理使用的规则适用到网络环境中。因此,网络环境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经营者使用新闻作品的,仍须遵守《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 当然,在互联网时代,法律对于网络经营者,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提供了一些特别的免责或限制责任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规定了“避风港规则”,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按照“通知+删除”的要求履行义务的,可以免责。《侵权责任法》也有类似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实践中,网络经营者所提供的究竟是内容还是服务,也不乏争议。特别是在一种新的技术或者商业模式刚刚开始时,更容易产生争议。 例如,“今日头条”使用其他媒体新闻报道的方式,到底是提供的链接服务还是属于直接提供内容?从“央广网”报道与“今日头条”网页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两边的新闻报道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但“央广网”原始网页和“今日头条”移动端网页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把前者网页中的广告全部消除了。尽管后者在网页链接上显示的地址是“央广网”,所以看上去像是提供的一个链接,但是并没有完整呈现原始网页,就使原始网页失去广告机会,本来可能获得的收益就无法实现。这种做法导致《广州日报》社、搜狐、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等先后起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的经营者),形成一系列案件。当然,在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当中,“今日头条”也与大量新闻作品或新闻报道提供者、经营者达成了许可协议。 在移动互联时代,新闻内容的使用确实已经发生非常大的变化。不仅需要考虑保护的问题,实际上还有如何使用的问题,即如何以高效、低成本的方式让新闻内容、新闻报道获得传送。同时,新闻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也是一个与市场和利益相关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兼顾各方利益,可能是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 在新技术、新媒体和新市场的条件下,新闻作品的保护与使用涉及诸多方面的改革与创新,诸如新闻作品的权利与归属、新闻作品的价值和实现模式、新闻作品的许可授权方式、新闻作品对公众与社会的影响等。而明确的规则和有效的司法或执法措施是新闻与媒体进行改革与创新的重要基础和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