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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解释问题初探

时间:2014-04-08 15:47 点击:
【摘要】审判解释包括两类,一类是具有规范性指导意义和普遍司法效力的抽象审判解释,另一类是针对个案法律问题的具体审判解释。审判解释具有其独特的意义和价值,但受制度、观念、技术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审判解释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使审判

  【摘要】审判解释包括两类,一类是具有规范性指导意义和普遍司法效力的抽象审判解释,另一类是针对个案法律问题的具体审判解释。审判解释具有其独特的意义和价值,但受制度、观念、技术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审判解释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使审判解释的价值更好体现,有必要从三个方面对审判解释制度重新设计和架构。

  【关键词】审判解释;司法;法官

  一、审判解释内涵界定及其存在必要性

  依我国现行立法和传统法理,审判解释类属于司法解释,且仅指最高司法机关对现行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1、5、7]笔者认为,对审判解释的这一界定过于狭窄,审判解释不仅包括审判机关对某一法律适用问题所作的具有规范性指导意义和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也包括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司法效力的解释。前者是针对一般法律问题的抽象审判解释,后者是针对个案的具体审判解释。

  审判解释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解释,因此它具有弥补成文法的空白、漏洞和不足,使法律规范明确地适用于具体个案的作用。但审判解释又具有其独特的意义和价值。第一,审判解释往往比立法解释更具有合理性。在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中,行使立法解释权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其工作制度、人员配备方面的诸多原因,其法律解释能力存在不足;而审判解释的主体是审判机关和法官,针对的对象是司法实践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因此审判解释往往比立法解释更能抓住问题的核心关键,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二,审判解释有助于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司法程序以追求终极的公平和正义为价值目标。具体审判解释在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及时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避免纠纷的久拖不决,对于个案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审判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审判独立。审判解释将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统一由审判机关和法官行使解释权,避免了其他国家机关通过解释法律对司法进行干预,防止审判过程中出现利益倾向,使审判机关成为一些部门争夺权力和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二、审判解释在我国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一)我国审判解释现状

  审判解释的确立最早是来源于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1981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2]《决议》明确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成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的主体,由此确立了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并行,成为我国司法解释两大来源的现状。同时,《决议》也表明,审判解释的主体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包括法官,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仅认可抽象审判解释,否定了具体审判解释。但在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函”、“公报”等形式对具体案件作出的答复、评析,常被下级法院和法官用来处理类似案件,使得个案解释间接地获得了普遍的司法效力。(二)我国审判解释存在的问题

  1.审判解释存在立法化的倾向

  根据《决议》,审判解释的对象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而现实中,最高人民法院常常对法律条文本身作出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几乎对整部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解释,这类解释基本上脱离具体个案和具体法律运用。不仅为法院处理案件提供了依据,也为社会公民提供了行为规则。对社会生活发生规范约束的效力,已经超出了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范围而具有明显的立法性质,使解释主体集司法权和立法权为一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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