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选取2010年5月初发生的一件行为人向智障人借钱后用于挥霍案件进行分析,重点分析是否形成犯罪的行为,并对两种意见进行评析和处理。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系智障患者的情况下,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受害人多次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且将索取的钱财用于挥霍。所以可以认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关键词】行为人;智障人;挥霍;诈骗罪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初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A县某公园内以王进的名义认识因脑溢血后遗症而智力减退的妇女任某某,之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多次一起在某公园相处。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先后以借钱放高利贷或借钱治病为名向任某某借钱,因李某某获得了任某某的好感,就得到了任某某的同意。5月1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借一万还两万的名义向任某某索要现金10000元,但任某某在中国银行A县支行准备取钱时,被其丈夫秦某某发现并制止。5月1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又以耍朋友、要钱治病、走东北等名义,骗取任某某到中国银行A县支行取出现金4000元给他。6月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又以要路费回来为由,骗取任某某到中国邮政银行A县支行向其汇去现金1000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骗取的5000元钱全部用于挥霍。二、意见分歧 关于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全部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在于李某某明知被害人任某某系智障患者,冒用身份通过谈朋友的方式接近被害人,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向被害人借钱,并拿所借款项用于挥霍,主观上能反映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故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在于李某某虽然知道被害人系智障患者,且借钱的理由系虚假编造,但李某某在借钱后直至被扭送期间并未逃匿,也未明确表示不再归还所借钱财,其对所借5000元钱的非法占有故意不明显,不能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仅为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三、评析观点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系智障患者的情况下,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受害人多次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且将索取的钱财用于挥霍。所以可以认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首先,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