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原则规定了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程序,为各院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留下空间。本文详细论证了不立案审查程序的启动、审查和保障措施 【关键词】不立案审查;监督; 配合今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6条规定“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但上述条文对不立案审查只做了原则性规定,高检院也未出台办案规则,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该项工作留下了研究、探索的空间。一、举报中心不立案审查程序的设想(一)举报中心与自侦部门建立转办线索的跟踪反馈机制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要求自侦部门对举报中心转办的线索要定期回复办理情况和查办结果,实践中超期和不回复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应借不立案审查机制进入刑事诉讼规则的机遇,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完善举报中心跟踪、督办线索的方法和途径。建议明确规定组建由举报中心和自侦部门内勤组成联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逐项通报线索办理情况,及时掌握不立案线索的动态,监督自侦部门按时移送不立案线索卷宗材料备查。(二)不立案审查程序的启动 自侦部门决定不立案后,应向举报中心移交卷宗,并附有初查报告;在自侦部门移送卷宗后,由举报中心主任指定工作组内的两名检察官进行审查工作,启动不立案审查程序。(三)设置“繁”、“简”分流程序 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自侦部门不予立案的决定绝大多数是正确的,存在问题的是少部分。因此所有不立案的线索均进行统一的审查程序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符合工作实际。因此应在不立案审查程序启动后,设立初步审查程序,即不立案审查程序中的初查,对自侦部门办案程序合法、所调查的事实清楚、不立案理由成立的线索,由承办检察官制作初查终结报告,报举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决定终止审查。经初查发现有错误可能的不立案线索报举报中心主任批准后进入正式的不立案审查程序,并书面通知自侦部门。(四)不立案审查一般工作方式 一是审查卷宗,卷宗是自侦部门初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载体,工作组承办检察官应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二是制作审查报告。承办检察官在阅卷的基础上制作案件初步审查报告,提出审查结论。三是集体讨论。由承办检察官在工作组范围内介绍案情和证据进行集体讨论,得出工作组结论。四是结案审批。不立案审查的结论分为三类:一是同意不立案,二是建议重新初查,三是建议立案侦查。结案审批区分情况分层级进行:同意不立案决定的报举报中心主任审批结案;建议自侦部门重新初查的报分管举报中心工作的检察长审批结案,并书面通知自侦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启动初查程序;建议立案侦查的,层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五是后续监督。由前面文中建议设立的联系会定期通报,出现超期或不执行举报中心意见的层报检察长决定。(五)特别工作方式
主要指举报中心补充调查程序:对自侦部门初查决定不立案的关键性无罪证据(如涉嫌行贿嫌疑人自述没有行贿的证言等),承办检察官认为有疑问需要核实确认的,经承办人提出并经工作组讨论,层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自侦部门人员共同进行。复核后认为取证程序违法或证据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要重新调查的,应当建议重新初查。设置该程序的原因是不立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不立案理由,因此对关键性证据进行复核可以有效对自侦部门进行监督。(六)不立案审查过程中的监督制约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