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发现不立案决定错误的,由举报中心建议重新侦查或建议立案侦查;二是在做出同意不立案结论的同时,发现自侦部门的执法瑕疵、错误,可区分错误、瑕疵的程度,以监督函、向检察长或纪检部门报告等方式进行监督。二、不立案审查机制的保障措施设想(一)合理调配人员,加强举报中心人员培训工作 举报中心现有人员的检察经历和能力尚不完全适应不立案审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因此需要建立不立案审查工作人员的选配和培训工作制度,一方面要在检察机关内部调配具有丰富经验的侦查和刑检检察官到这个工作岗位,另一方面要立足现有人员,定期进行侦查工作和刑事检察业务培训和实践,提高承办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二)提高举报中心装备水平 为适应新的工作任务,检察机关应对举报中心硬件装备进行调研,根据自侦部门的装备标准,配齐举报中心的硬件,保证不立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三)与自侦部门侦查员建立案情会商制度 侦查人员亲身经历了初查工作,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最为了解。因此应规定在举报中心初查决定进入不立案审查程序并书面通知自侦部门后,应在三日内召开侦查人员与审查人员联席会,会商案情,解决疑问,共同商讨后续工作如何开展,提高不立案审查的工作效率。(四)建立共同答复举报人制度 不立案审查的一项重要职能应当是解决实名举报线索不立案后的答复息诉难题。举报人无复议权,一旦不服不立案决定往往形成信访案件。不立案审查通过内部监督程序,可以进一步确认自侦初查工作的质量高低。对同意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和侦查部门共同答复,从不同角度进行释法说理,可以提高执法公信力,有利于实现息诉罢访。(五)借助信息化平台支撑 在检察机关控申办案系统中增设“不立案线索审查工作”模块,运用信息化办案手段,全面提升不立案审查案件管理效果;并在检察业务系统中,赋予举报中心主任和内勤查询自侦部门案件情况的权限,并增加提示预警功能,对即将到期的转办线索和案件及时自动提示,提高不立案审查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陈天敏,王仲.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2(19). [2]刘孙承.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J].人民检察,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