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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强制执行公证

时间:2014-04-08 16:02 点击: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公证所发挥职能作用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强制执行公证就是非经诉讼方式,赋予当事人债权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制度。本文从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入手,阐述了强制执行公证的范畴、法律效力、要件要求问题,仅供参考。 【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公证所发挥职能作用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强制执行公证就是非经诉讼方式,赋予当事人债权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制度。本文从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入手,阐述了强制执行公证的范畴、法律效力、要件要求问题,仅供参考。

  【关键词】概念;范畴;法律效力;

  执行目前在我国侵权领域诉讼当中,强制执行公证得到了多数侵权人的广泛应用,它不仅以简单易行、执行成本低、诉讼时效快的纠纷处理机制,有效地保障了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公证的价值与作用。下面我们就对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也作出同样规定。也就是说,强制执行公证就是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权文书,只要经双方当事人公证承诺可强制执行,在纠纷时可非经诉讼,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公证制度。二、强制执行公证的作用和意义(一)非诉证据,节约司法资源

  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都是公证机关对公证对象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核实、确认其真实、合法的才给予公证,因而可信度高。除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外,均可直接作为司法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证明材料,无须司法机关另行启动调查、诉讼或仲裁程序。简单快捷实现债权、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

  在债务人作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时,表明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约束力,选择放弃诉讼来解决纠纷。基于此一般都能自觉地履行债务以免出现因自身财产被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而影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三)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与发展

  在民事诉讼中因诉讼审判程序繁琐、周期过长,对债权人来说废时、废力,而一纸强制执行公证书,直接越过漫长的等待进入执行程序,能最有效的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三、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的范畴

  债权文书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文书的总称,包括合同、协议、借据、有价证券等。我国《公证法》规定可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只限于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2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当前我国公证业务领域中多办理借款、租赁、买卖合同等公证。但随市场经济发展、公民财产交易、流通的愈加频繁,对主债权进行担保的抵押合同、保证类合同都不断涉列到公证中。笔者认为今后范围将会更大。四、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依我国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证据效力:《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就是公证最基本的法定证据效力,使债权文书具备比普通证据材料更高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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