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效力中最具特性的一种效力,依据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申请人可直接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它是债务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是一种法律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而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强制执行能免于纠结在繁琐的诉讼程序当中,这种新型的快速纠纷解决方式无疑是债权人的最佳选择。法律赋予了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对一些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是完全可以利用公证的强制力来高效快捷的实现的。 (三)法律要件效力: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项法律行为须经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公证不具有相应的效力。五、公证机构承办强制执行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因强制执行公证是依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所以如果公证书有错误,就会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此,公证机构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强制执行公证的要件要求及必要告知事项:(一)公证书须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强制执行公证的目的就是最快解决问题,免于纠纷,而对于行为或无形资产等的给付因过程复杂,认定难度大。有些还要涉及到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鉴定等,容易产生纠纷。所以我国法律将公证债权文书的对象限定为货币,有形物和有价证券。这就要求公证员一定要明确公证债权文书的范畴。这也是本文为什么在前面重点列举了公证债权文书的范畴,意在不能超范畴而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 在承办强制执行公证时,公证员首先要重点审查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所签债权文书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名称、种类、数量、履行期间等是否清楚明确;还要具体审查合同项下的有关物权权属及其他给付内容有无异议;有无规避法律、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行为。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事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要载明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公证的前提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债务人要有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员要向当事人充分阐明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法律后果。询问其是否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并在笔录中记明,在债权文书中载明;公证书中最后要载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参考文献: [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08.28. [2]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04.01.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EB/OL].找法网,2005-11-08. [4]程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程序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