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是关于仲裁前保全的新的一般性规定,具有明显的优势 旧的《民事诉讼法》对仲裁保全未作出任何规定。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该规定是对仲裁前申请保全作出的新的一般性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前申请保全的,不必经过仲裁委,可直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这是一种直接申请的方式。此方式有明显的优势。一是节约成本。申请人不必先行缴纳仲裁费,就可向法院申请保全,一旦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双方可充分协商,甚至达成和解协议,不必再进入仲裁程序,从而解决双方的纷争;二是缩短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 (三)选择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更加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从有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应当确定适用“新的一般性规定”。一是“新的一般性规定”是“新法”。它吸收、借鉴、保留了“旧法”中成功有益的成分,对“旧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更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具体地说,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吸收借鉴了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3条的立法精神,规定了仲裁前可直接向法院申请保全,更加符合诉前保全的实际情况。二是选择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更加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仲裁法》第28条相比,新《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申请人可在仲裁前直接向法院申请保全,既不必先行缴纳仲裁费,节约成本,又可以缩短保全时间,有效提高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效率,更加有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今后裁决得以顺利执行。四、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立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是关于仲裁前保全的一般性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是关于仲裁保全的特别性规定,二者不一致。如何适用?目前,最高法院尚未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为此,建议,上级法院就仲裁前保全的法律适用问题,逐级上报最高法院研究确定;若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则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参考文献: [1]徐颖颖.论新民事诉讼法对知识产权诉讼临时措施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3(7):127. [2]田海鑫.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民事诉讼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之比较[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46. [3]姚瑞光.民事诉讼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337.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