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市县监督体制 笔者认为,监督机构的设置必须要相对独立,这样才能真正有效的发挥其监督职能。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实施垂直领导体制。这样一来,就能够促使我们的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垂直领导体制的实施虽然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不过不管是从加强党建方面来看,还是从反腐工作的需要来看,实施垂直领导体制都是非常必要的。笔者建议应该在省级以下行政单位实施独立垂直领导体制,可以增强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权力,实行集中管理,下管一级。假如在省级以下行政单位实施垂直领导体制存在困难的话。我们则可以首先对市级以下纪检监察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或者可以实行以垂直领导为主、地方党委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假如垂直领导有困难的话,也可分步实施。例如,我们可以把市纪委正副书记或者是常委改为由省纪委直接任免,其他的依此类推。如若监督主体可以在行使监督权上得到充分的独立,那么最终必定会形成一个被监督者惧怕监督者的监督体制。促使被监督者在行使自己的行政权力的时候更加的小心、慎重,减少和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规范权力运作机制 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哪个部门和环节对整个链条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那么这个部门和环节则出现腐败的几率就大。不过,在现实中每一个行政工作岗位都存在腐败的可能与机会,只是几率存在的大小而已。基于此种情况,我们不仅要全面地对行政工作岗位进行监督,更要加强对关键点的监督。 1.科学确定行政权力运作的范围以及程序。我们要建立公务员职位、职责的职权运作系统,在行政权力实施方面要做到相互制衡。要尽可能地减少公务员对行政事务的裁量权,减少腐败的发生。 2.要科学规范以及整合行政权力运作的平台。具体实施方面可以建立超级政务服务中心,把政府采购、土地等公有性资产的交易、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政审批事项等统一纳入。积极有效地进行相关资源的整合,在整合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规范管理,提高权力运作的效率。整合权力之后,再加上有效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避免腐败的滋生。 3.切实增强行政权力运作的透明度。目前,中国很多行政部门或者单位个人在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往往会做出一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事情。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政府部门与公众在某些信息的获取方面存在不对等。许多政府相关规定都是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传达和存在的。社会公众往往很难获取这些相关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们的社会监督力度。所以,笔者建议:政府出台和颁布的各项政策法规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要增强透明度,及时让公众了解和知晓。防止有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暗箱操作。 三、加大对腐败者的打击力度 (一)推动反腐败的立法执法工作 要想加强对腐败者的打击力度,首先必须要积极推动反腐败的立法工作。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执行: 首先,高举反腐大旗,在规范法律法规上加大力度。中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才发展了短短几十年,因此在某些方面还不够完善。这些不完善让部分人有机可乘,滋生腐败。笔者建议可以从立法方面入手,对《刑法》中第八章“贪污贿赂罪”部分进行分离、丰富、重组和整合,可以针对当前的腐败现象制定单独的《反腐败法》,把各种关于反腐败的法律规定更加的细化和科学化,有效地打击腐败行为。有了专门的反腐败法之后,我们就可以把它作为一把反腐的利剑,去刺破腐败者的胸膛。另外,还要全面地对腐败者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要彻底地改变对腐败者仅仅以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进行处理的办法。还要立法规定取消腐败者的保外就医和假释机会,让腐败者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其次,延长惩治的链条,在惩治环节上加大力度。腐败不是与生俱来的,分析其原因主要如下:(1)沆瀣一气。与自己的领导或者是监管部门一起腐败;(2)上行下效。向上级领导学习的;(3)如法炮制。模仿同级同事。事实上,很多腐败行为都是与监管不力相挂钩的,严重点说就是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腐败者之所以会做出腐败行为其很大责任在于自己的直接领导或者是监管部门的领导。每个单位的账务明细、资金去向等都是非常容易搞清楚的,主要是上级领导有没有真正有效地去监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监管不力或者是不监管也可以算做是一种腐败。所以,在惩治腐败者的同时,也要对腐败者的上级领导进行惩治。
再次,转移工作重点,在侦查协办上加大力度。我们仅仅依靠单一的举报来查办腐败案件是远远不够的。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查办的力度。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可以由被动对腐败案件进行查办转为主动对腐败案件进行查办。可以对现有纪检、监察机关的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对监察和纪检机关的考核办法。有效实行纪检和监察机关一个负责查办群众举报腐败案件、一个负责主动查办各种腐败案件的腐败查处办法,共同办案,有效打击腐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