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土地市场逐渐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也逐渐进入市场进行流转。流转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情况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首先阐述了土地增值收益的来源及分配方式,然后指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立第三方监督组织等建议。
【关键词】农村流转 土地增值收益 收益分配
一、土地增值收益的来源及分配方式
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进行相应的开发后,达到建设用地的某种利用条件而发生的增值收益。随着土地市场的规范化,学者对土地流转中的增值收益来源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其中,陈志刚,施小明,谢青等认为,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是由投资、用途变更及供求变化引起的,归根结底,也就是地租的增加。地租又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对于用途变更及供求变化引起的土地增值,实质上是绝对地租的增加,而投资性的土地增值的实质则是级差地租的增加,而且针对这样的论点,也有相关的学者用经济学模型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研究。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主体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集体、企业或农民。目前,我国存在着几种分配方式:周诚在借鉴国外经验后认为,土地增值收益应该“公私共享”,即原土地所有者、相关土地所有者和国家之间共论文检测享,共享的份额按照“所拥有的土地开发权”决定。在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基础上,有学者认为政府应该取得绝对地租的增值,由于级差地租带来的增值收益,则应该按照“按贡献分配”和“按需要调节”的原则,在政府和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提出其分配的模式应以土地持有阶段增值的分期征收模式为主。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应该由农村经营者集体来分享。周建春则认为,这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应该由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来分配,因为原来的规划对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对土地的使用做了限制,使其不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再基于公平的原则,给予农村集体和农民补偿,土地增值收益的10%-20%由农村获取。而在农村土地流转中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中,比较常规的分配方式为周诚的“公私共享”方式,其中共享的比例则因各地情况而定。农民按照村民的身份以及其他要求获得相应的股份,并进行分红,从而将土地级差收益保留在农民集体中,进行农村集体的公共建设和发展。
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一)流向政府及农村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的使用非公开化
经调查发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几大主体中,农民只获得了5%-10%的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的25%-30%由农村集体获得,而剩余的60%-70%则由政府获得。对于这些收益,原则上是要求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于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道路、通讯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用于提高农户本身的生活质量,保证农户离开土地之后,生活仍能生存下去。但正是因为流向政府及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使用未进行公开,使其可能被歪曲使用,出现贪污腐败,甚至会导致农户和政府之间的不信任,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二)法律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惩治没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并没有出台关于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启动农村土地流转的同时,制定了相应的暂行办法或者是试用办法。其中规定了可以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对象、流转的审批权限等,但并未对出现违规的情况、程度、惩罚等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规定。这使得个别经济组织或者企业与政府打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旗号,为谋求自身利益而使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甚至是国家的利益受损,导致社会风气下降,甚至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和不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