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第三方监督组织,增加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过程透明度
第三方监督组织,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客观的基础上,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的增值收益的分配情况进行监督。从具体的土地增值收益的来源、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的确定、分配过程的实施及后续跟进情况、流入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利用情况,都要进行相应的监督,并且将每个阶段的进程状况进行公告公示。第三方监督组织的构成可以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也可以从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中抽派代表以及相关的专业人士组成第三方监督组织。如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规,伤害农户、农村集体甚至是国家利益的行为,第三方监督组织应该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协助纠正错误,维护社会和谐。
(二)政府降低税费标准,处理好政绩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规定,在进行土地交易时,应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和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闲置费等。众多的税费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了政府政绩,同样的,过高的税费可能降低农村土地流转率,导致农户、农村集体的利益受到影响,同时不利于农村土地入市流转。政府人员应该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农村土地流转,不应该为了政绩,增加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而罔顾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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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小明.土地外部经济与土地增值[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4,(3).
[3]谢青,苏振锋,岳亮.基于土地增值的城中村改造利益分配研究[J].宁夏社会科学,2006,(5).
[4]杨丽丽.城市土地价值增值的原因及收益分配探微[J].财会月刊(综合),2007,(6).
[5]杜新波,孙习稳.城市土地增值原理与收益分配分析[J].中国房地产,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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