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微观的角度看,似乎很难理解G与学校之间的这场通过多层法律审级解决的纠纷。在所有权之 诉中,G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额度为8800元,其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为515元,律师费分别 为3000元(初审)、3000元(初审裁定不予受理后的上诉)、3000元(受理后的初审)、5000元(初审败诉 后的上诉)。在著作权诉讼中,G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额度为6000元,其预付的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 费为1625元,无律师费。尽管原告在每一次诉讼中请求赔偿的额度高于她预付的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费 用,但在整个的诉讼中其付出的成本远远高于其请求对方赔偿的额度。同时,她还需要承受昂贵的机会 成本。打官司是一项非常浪费时间的博弈。除此之外,她还须承担很大的风险一案件的败诉。如果 说,在所有权之诉的初次审理之中,她获得胜诉的概率为50% (因为就她的诉讼请求而言,没有明确的 法律规定),那么,在二审乃至著作权之诉中,她胜诉的概率要远远低于50%。毕竟,之前的判决在很大 程度上影响着之后的审判结果。从经济学上讲,她在这个案件中的预期收益为:
请求赔偿的额度(8800/6000)X胜诉的概率《50%)<4400/3000(元)而她在此案件中的预期成本为:
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515^625+律师费(14000)+机会成本(时间)机会成本指的是原告因把时间花在诉讼上丧失的其可能花在其它事情上的收入。按照一般的统 计,小学教师在业余时间从事家教工作者较多。本案经过了所有权之诉的初审、二审、再审、和著作权之 诉的初审。如果每次审理按2天计算(递交诉状、取判决书、两次开庭审理各半天),则需要花费13天的 时间(C市第一中院发回重审后的初审,没有再递交诉状;再审案件由检察院抗诉,无须提交诉状)。会见律 师的时间为3. 5天(每次审理各一次,事实上更多),会见检察官的时间0. 5天,会见新闻媒体的时间为8天 (包括访谈时间和录像时间)。总括起来,原告花费的时间为25天。如果原告把这些时间用于家教,每天 至少可以辅导一个学生,每次2个小时,按当地标准100元/小时,则她至少可以获得5000元。如此,原告 在此案中的预期成本为515/1625+律师费(14000)+机会成本(55000 )> 19515/20625 (元)上面的数字显示,原告的诉讼行为无法获得经济学上的解释,其成本远远高于收益。特别是在著作 权之诉的法庭调解阶段,这一请求就更为模糊。
法官: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阶段。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G:我原来(在所有权之诉中)就同意调解,是他们不同意调解。
法官:请问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小学校长:我自上任以来(在诉讼过程中,S小学的校长发生了变更),一直与G老师保持联系。希 望以-种友好的方式解决这叫问题。
法官:请问原告,你接受调解的底线是什么?
G看对方能接受什么条件。
法官:为了能顺利地调解,原告必须先说出自己接受调解的底线。
G:我早就说了,我打官司要的钱准备资助XX大学的贫困学生。钱,对方可以一分不赔,但必须承 认侵害了我的权利。
法官:被告能否接受原告的调解?
小学校长:我们与原告之间的认识差得太远。我们觉得可以赔给她钱,甚至更多一点。但是,我们 不认为侵了权。
法官: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要求差得太远,无法达成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