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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如何实现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动策略、传媒与司法(上篇)(4)

时间:2015-11-10 15:54 点击:
看了这一段话,我们或许会吃惊于原被告双方的态度。原告最后想要得到的竟然仅仅是一个说法。 现代主义者们或许认为这是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有人指出原告的这一行动是无法理 解的。而更多的人愿意
  看了这一段话,我们或许会吃惊于原被告双方的态度。原告最后想要得到的竟然仅仅是一个说法。 现代主义者们或许认为这是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有人指出原告的这一行动是无法理 解的。而更多的人愿意把原因归结为G性格的“强”与“固执”。与此不同,笔者的解释是制度性的,更 愿意把这一案件理解为是转型社会下的一种产物,是原有的社会结构、权力结构松动的结果。
  费孝通曾经指出,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一个差序格局。1这种差序格局是一种对社会中的稀缺 资源进行配置的模式或格局。其间,财产依照血缘关系来继承,生产和消费以家庭进行,合作的形式是 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和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邻里,交换基本上以地缘为基础实现。0而在1949年 之后,中国共产党通过群众运动和所有制的变革使社会结构和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决定 性的公有制形式使国家几乎垄断了所有稀缺的资源。其结果是,国家得以通过利用这些资源构筑一种 新的组织框架。这种新的组织框架有人称之为总体性组织,在城市中就表现为单位。1学校显然构成了一个单位。我们很难想象个人和单位之间的公开矛盾。无论像G这样的教师如 何具有个性,她总得生存。这一生存底线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个人必须从单 位那里获得收入、职称职务、住房、子女入托就学、公费医疗、身份转换(如“以工代干副食补贴等资 源;另一方面,他们又根本没有脱离自己单位的可能性。用魏昂德的话说,“这种就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 种福利收益;终身制是一种非常正常的现象,不存在劳动力的买卖市场。” 2其结果是形成了个人对国 家、对单位的高度依附。事实上,在某些学者看来,单位对个人而言,并非是一个单纯的工作场所,而是 一种统治制度,是国家实现监控的中介环节。在这个意义上,单位具有依附性社会结构的意义。职工如 果要调离原单位,他不得不通过单位人事部门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或者审批;他如果要解决子女入 托、公费医疗问题,必须依赖单位有关部门的介绍信;他如果要在收入、职称职务、副食补贴方面获得增 长,或者将“以工代干”,除了良好的工作业绩之外,更重要的是政治表现。后者的范围不仅包括了对马 列主义的信仰,对党的忠诚,甚至包括了喝酒滋事、见了单位领导不打招呼的琐事。所有这些,都记载在 一份被称为人事档案的档中,后者属于人事部门的专辖范围,职工对其中的记载根本无法知情,因此也 就没有申诉的机会。在这种模式下,“资本主义劳务市场所产生的那种意外和严重的结局在中国国有和 集体单位里都不存在,但同时也缺乏选择工作的自由和企业间挑选最合格雇员的竞争。企业间的工作 流动受到有意识的限制,工作变动往往是管理者安排的结果,而不是为上升而使用的个人策略。2戴 慕珍将中国职工与单位之间的这种关系称为是一种“庇护”(dientele)关系,认为普通群众只有同单位干部建立这种关系才能获得益处。
  G与S小学之间的关系俨然具有这种庇护关系。因此,如果G铁了心要在这个学校工作,那么,理 性的选择是与单位领导之间的配合与协作,而不是公然的对簿公堂。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与单位之间发 生冲突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是难以想象的。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由再分配体制向市场体制的 转换,这种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倪志伟指出,市场制度的发展导致社会主义再分配权力重要性的削 弱,即使政治秩序没有发生本质性的转变。官员们的优势随着市场取代再分配而成为经济中的协调机 制而减弱。相应地,生产者和消费者越来越多地通过市场交换获取所需物资和劳务,向市场机制的转移 削弱了对单位的依赖。这样,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由庇护性关系转换为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向我们 表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处于较为平等的关系,单位可以解雇职工,职工同样可以离开单位,“大不了辞职” 是一种最直接的表述;合同关系还包含了单位与个人之间工作期限的约定,而其中规定的违约金也暗示 了个人离开单位的可能性。与庇护关系不同,合同关系带给职工的更多的是平等与自由;相应地,稳定 感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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