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网络谣言治理的必要性 纵观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几起网络谣言案,例如“秦火火案件”,“张海迪的日本国籍案件”与傅学胜的“非洲牛郎案件”等,同一特点就是散播谣言者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坏而采取不法措施来严重影响网络环境。因而,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更需要法治的监管和介入。虽然网络谣言的兴起与发展是在虚拟的空间内进行的,但是其从根本上反应的还是人民的基本利益问题,相关部门还是应该要加强对网络监管立法制度的研究与探索。另外,维护网络世界的稳定执行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了民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不管是在治理手段上的使用,还是在社会舆论方面的控制,治理网络谣言都必须要坚持依法治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治理网络谣言。只有在法律化、专业化与科学化的视角下依法治理网络谣言,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的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以及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二、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现状 (一)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相关举措 第一,深化新闻体系改革,将互联网的信息透明公开化。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知道网络谣言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政府的威信与公信力产生不利的影响,其所渲染的一些负面新闻,会破坏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公平形象,损坏政府的声誉。笔者建议政府部门不妨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深化改革新闻的传播体系,将社会上的一些正能量的事迹大力传播,正确的引导舆论导向。网络谣言的传播难以控制,但可在根源处控制网络谣言的产生。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网络信息监管与审查的力度,将网络谣言扼杀在摇篮里,对已经形成并传播的网络谣言实施公开透明化的处理方法,来启示民众切勿轻信谣言。同时,政府部门日常对民众的上网文明教育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也是必不可少,以此提高公民在使用网络时的文化素质与自律意识。 第二,加强法律监管体制,严惩造谣是非之人。网络谣言危害性大,传播范围广。政府不得不采取法律规制武器来保障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政府实施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律监管体制,从互联网的各个方面在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对网络环境实施者全方位监管。在处理散播谣言的不法分子时,相关的部门也绝不能手软,要依法按照国家所颁布的有关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对不法分子实施强有力的法律制裁。 第三,提高网民文化素质,增强谣言鉴别能力。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相比于西方等发达国家的公民文化素养,我国的网民文化素养相对较低。不少网民在网络上容易被谣言所影响,缺乏一定的谣言鉴别能力,容易盲目追从,更会因为自身文化素养的缺失,加快谣言的传播速度与效率。因此,我国政府在治理网络谣言时,同样也许注意进一步提高网民的文化素养,增加其网络谣言的鉴别能力。 (二)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问题分析 首先,法律规定的制定不够完善,可执行性较低。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制定体系也不够充足与完全。只有《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网络诽谤解释》),涉及到网络诽谤的相关法律规定。另外,在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网络谣言的处理也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社会大多数只是对造谣者从事以处罚金钱或者拘留而已,这也是不可执行的。虽然我国政府的各个部门都对互联网的安全与犯罪制定出了明确的处罚条约,但各自处罚与治理的重点却又是相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产生积极的作用。 其次,对造谣者的处罚力度还不够深入。虽然在上述内容中,我们提到我国的部分法律,尤其是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对网络造谣者的相应处罚与规定,但是其中不严谨与科学的问题还是存在的。在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网络造谣者的处罚是处以10天以下的拘留和500元之下的罚款,在其他的法律体系中也有类似规定,但是根据实际处罚情况来看,不少造谣者非但不能从处罚中吸取教训,反而更加大胆的实施网络犯罪行为。另外,我国的其他法律例如在《民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对随意使用侮辱性言语诽谤,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的,将处以不同的刑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网络谣言犯罪的势力,但是由于立法的范围不够清晰,实施的力度与执法性也不够,因此也很难以达到严惩造谣者的作用。 (三)国外网络谣言治理的经验吸收 网络谣言的危害涉及到公民,社会乃至国家,对社会的各方各面都产生着极其不利的影响。基于此,国外的不少国家在立法中都采取强硬的态度来治理网络谣言现象,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比如,德国在刑法典中规定:明知传闻有误,且会在广大人群范围内引发不安,进而危害公共秩序,还有意散布者,将面临最高6个月监禁或罚款的处罚。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加重处罚,即如果其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应受到最高5年监禁的处罚。美国更是出台了130多项内容为规制谣言及网络传播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我们的近邻,日本对于互联网的管理除依据民法和刑法外,还制定了《电子契约法》、《反垃圾邮件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法规来处置网络违法行为。 总结国外的立法例,可以发现几个特点:一是这些国家法律体系比较完善,除民事和刑事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外,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些专门法有利于广大网民自觉规范上网言行,也为执法机构惩治造谣行为提供更加直接精确的法律依据。二是法律条文缜密周全且具体,同时可操作性也很强。三是认定标准明确,处罚措施严厉,惩罚力度大,威慑力强。 这将会对我国的治理现状提供科学的参考与启发。通过对国外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治理方法与法律规制的研究,要实现对网络谣言有效治理,必须控制好公民、社会以及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其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相互构建为一个科学且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而我国在这三个方面的治理现状做的都不到位,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立法上缺少严惩性,在实施法律规制措施方面又难以依法合法进行。因此,笔者建议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惩罚监督力度,加大立法的严格性和全面性,根据我们的国情,采取以民法与行政法为主,刑法为辅的惩罚机制,更好的规范网络言行,维护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三、关于网络谣言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 (一)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网络谣言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中,民法部分的相关法律与治理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内容。在我国目前的民法体系中,对网络谣言的规制与治理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就对网络谣言犯罪分析的责任承担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规制与解释,其中的第36条就有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注:如“人肉搜索”之类),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条法律虽然直接为散播网络谣言的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但是力证难度却很大,由于现如今的网络世界,大多数用户传播信息采取的都是匿名制,实名制的扩展要求还不够广泛,因此很难确定网络造谣者的真实身份。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规定:“原告必须清楚的指导被告的真实身份与其他方面,这样才构成诉讼的基本条件。”这就给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治理造谣者的法条带来了实施层面上的困难。受到谣言侵害的受害人必须要清楚地认知造谣者的真实身份,而网络服务的提供商也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推定原则,这完全符合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却无法更好的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造谣者所承担的惩罚力度也是远远不够的。 要想合理的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我国立法机关完善的法律机制体系来弥补,且法律的规制力量是十分强大的。笔者建议我国的立法机关可以以民法体系中的《侵权责任法》为基本过错推定参考,在制定其相应的司法解释中也要对有争议的与值得商榷的部分作出详细而全面的解释。 (二)行政责任的承担 目前,我国对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主要体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散布谣言的范围较小;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认识错误,并加以改正的;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危害程度较小的几种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引起恐慌,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