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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治理法律制度研究(3)

时间:2016-02-18 09:14 点击:
虽然在我国的行政法中对散发网络谣言者有着明确的处罚与规定,但是根据长期的实施效果来看,我国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为的应用不具有广泛性,范围较狭隘,而且从其的实施效果上来看,行政处罚的预防,警示功能并不明

  虽然在我国的行政法中对散发网络谣言者有着明确的处罚与规定,但是根据长期的实施效果来看,我国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为的应用不具有广泛性,范围较狭隘,而且从其的实施效果上来看,行政处罚的预防,警示功能并不明显,一般的捏造与传播的网络谣言难以列入到刑法所治理的范畴中去,而行政法的处罚力度有限,因此其对网络谣言散播者的警示作用也不够强烈。但是虽然我国的行政法在实施的方式与作用上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但是其是治理网络谣言最为合理的法律规制方式,在民法之上与在刑法之下的处罚力度使得不少谣言散播者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是笔者还是要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并细化相关的行政法规内容,加大对行政法规的使用力度,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机制,为刑法的法律规制提供一定的帮助。
  (三)刑事责任的承担
  正如前述,网络谣言的治理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从多个层面上进行规制,而这个体系最后的一道防护网就是刑罚制裁。针对近些年不断出现的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及时出台了《两高网络诽谤解释》,对人们的网络言行进行更加具体的规范和限制。而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赋予的一项权利,此时难免会受到相关刑事法律的威胁。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慎之又慎,做到细化明确的行为方式和模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在打击犯罪和保障私权利之间谋得一个平衡。笔者认为在构建网络谣言的刑事责任体系时:
  首先,应当保证刑法规制网络谣言要合乎宪法精神。言论自由并非是无节制的,我们国家宪法中从消极方面对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做了规定,公民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介于我们宪法缺乏相应的保障实施的措施,需要刑法等“保障法”具体“圈定”出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当网络谣言触发到刑法红线,便会启动刑法制裁。此时,刑法的制裁不仅不违背宪法,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每个人应有的自由和权利。
  其次,坚持刑罚手段处理网络谣言的谦抑性。网络时代的到来,为民众提供了一个更广阔和便捷的渠道表达心愿,也为国家的民主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国家机关在打击网络谣言过程中,要以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精神为指引,在惩罚言论犯罪方面保持谦抑和谨慎。一方面,立法过程中应慎重思虑限制言论自由的罪名设置是否正当;另一方面,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力,认定被告人行为性质时要谦抑援用解释法条。在罪与非罪之间有广阔的中间模糊地带,根据宪法的精神限缩刑法对相关犯罪的适用范围,作出合乎宪法的限制解释。
  再次,刑法的规制应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另外在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同时,也许坚持看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再做决定。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刑法要求立法机关做好使得设置的罪名与相制定的刑罚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如何做到设置罪行与刑罚的合理性,就要要求立法机关遵循这三个标准:第一个为认清刑法界限;第二个为对应相应的刑罚种类;第三个则为对量刑实施一定幅度的调控。在第一个中,认清刑法的界限,就要清楚了解到刑法具体所管理与规制的相应内容,在社会利益中最重要的,损害程度最大的部分才需要使用刑法来进行保护,把那些有着损害动机,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以及利用社会公众力量与法律规制行为难以调制的反社会行为才称为“犯罪行为”。在第二个标准中,相关部门就要清楚了解刑法所制定的四大基本原则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切不可盲目的使用刑法制定不合理的刑罚,一定要将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对应好相应的刑罚措施,这样才能更好的实施刑法对造谣者处罚及教育功能。在第三个标准中,相关部门也要遵循量刑适度原则,根据不同造谣者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来确定其所受刑法的轻重程度。而设置的罪名与刑罚要具备合理性与科学性的这个部分也被成为刑法制定中所遵循的“比例适度原则”。这个原则的实施并不是要求相关部门减轻犯罪者的刑罚程度,而是要做到合理的使用刑法的规制力量,科学的根据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来设置合适的刑罚程度,致使每一位犯罪分子都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且又不失公平。“比例适度原则”衍生到刑法规制上就是着重渲染刑罚的适度性与谦抑性。
  最后,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要坚守犯罪构成的底线。现实生活中,网络谣言因为侵犯的客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导致它们具有不同的价值和社会危害性。立法机关应当对不同类型的网络谣言设立不同的入罪门槛,同时在刑罚幅度和打击力度上也应有所差别。在《两高网络诽谤解释》中对何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何为“情节严重”,以及何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了列举式规定,这无疑理清了网络谣言入罪的边界。告诉人们在网络上作出何种言论就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而这些行为中哪些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行为,或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当然,对于此二类行为我们刑法中已有对应的刑罚措施。我们在以犯罪构成要件作为衡量罪与非罪的界限时,要特别重视责任要件。它是刑法规制网络谣言行为人的必要条件,要求其在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态。尤其是对几类网络谣言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要做重点考察,包括第一谣言制造者、转发者、第二谣言制造者和谣言的放任者,通过他们的主观心态确定是否应该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四、结语
  综上所述,要想科学合理的治理好网络谣言问题,为网民提供一个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更好的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维护政府及国家的声誉与形象,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与政府部门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与治理手段,当然这些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网络谣言的进一步发展,最佳的方法应为从根本上源头上切除网络谣言的产生契机,改变网络传播信息的环境与氛围。这就需要政府要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网络环境的管理做到治理,而不是管制,而我国相应的立法部门也要明确区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法责任三者之间的区别,从新型的法律视角来规范治理网络谣言的责任机制,争取将三者相统一,为网络谣言的治理提供完整的法律规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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