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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浅析当前渎职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2)

时间:2014-04-08 15:37 点击:
由于立法等因素的影响,量刑偏轻是当前我国渎职侵权案件领域较为普遍,也较为突出的问题。从L市的情况来看,虽然渎职侵权案件造成的损失较大,但涉案人员被判处实刑的比例仅有39%,判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分的比例为6

  由于立法等因素的影响,量刑偏轻是当前我国渎职侵权案件领域较为普遍,也较为突出的问题。从L市的情况来看,虽然渎职侵权案件造成的损失较大,但涉案人员被判处实刑的比例仅有39%,判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分的比例为61%,刑事处罚的威慑力被弱化。三、诱发渎职侵权案件的原因分析

  针对L市渎职侵权案件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当前引发渎职侵权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存在特权思想,对渎职侵权犯罪警惕性不够

  特权思想的存在,导致一些公职人员不能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出现不履行职责、滥用权力等违法犯罪行为。首先表现在责任意识不强,不作为。由于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着政府权力本位思想,重实体轻程序,工作随意性大,能拖则拖,能推则推,在用权时常常出现“该为不为”的情况,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后果,成为各种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表现在官僚主义作风作怪,乱作为。官僚主义会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或不正确行使权力。主要表现就是公职人员受经济社会影响,价值观念发生扭曲,将公权力当作自己的私人资本,摆官老爷的态度,插手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引发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如周某滥用职权一案,其滥用职权,通过让下属制作虚假笔录等手段,擅自将拆迁户的违章建筑认定为集体生产用房,给国家造成18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二)综合素质不高,对渎职侵权犯罪了解不多

  从我们查处的案件来看,涉案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差,在面对一些法律界限相对模糊问题的时候,容易出现偏差,走上犯罪道路。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公职人员只对贪污、受贿等常见的贪污贿赂犯罪有所了解,但是对于渎职侵权类犯罪却知之甚少,以至于自身犯了罪却没有察觉。如在一起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件中,7名被查处人员中有3人为初中及以下学历,法制观念淡薄,认为领导交代的事情就不会出问题,不了解相关渎职犯罪,导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够,最终锒铛入狱。二是有的公职人员对待工作不负责,业务水平低,缺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如在某协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中,涉案的多名协警漠视法纪,利用工作便利为辖区内开设赌场的丁某等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最终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查处。三是还有的公职人员安于现状,工作敷衍,业务素养不符合岗位要求,加大了渎职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特别是一些基层单位日常工作量大,工作内容繁杂,容易出现渎职侵权犯罪现象。(三)法律制度不完善,对渎职侵权犯罪打击力度不够

  当前我国法律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不足:一是现行刑法法条对于渎职罪构成表述普遍具有高度概括性,带来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虽然高检院出台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渎职犯罪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情形作出规定,但仍给实践中对渎职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留下较大自由裁量空间,而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从严查处职务犯罪刑事政策之间的协调。二是当前渎职犯罪刑罚单一,只是适用自由刑,缺乏财产刑等刑罚,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缺乏有效的震慑作用。三是渎职侵权案件法院判处轻型化的现象较普遍。从近几年的案件来看,单对渎职犯罪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比例偏低,被判处拘役、缓刑、免予刑事处分的比例过高(超过60%),对渎职侵权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四、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

  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一样,是个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营造氛围,广泛宣传渎职侵权犯罪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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