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渎职犯罪不存在谋私情私利,而是对手中权力的轻慢与亵渎所致。人们对这种“不揣入腰包的腐败”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当检察机关查办此类案件时,来电求情者有之,工作中不配合者有之,指责干扰者有之,一些负有监管责任的主管领导常会以渎职犯罪是“因公”、“好心办坏事”等理由来为其推责。一些罪犯对自己因渎职走上犯罪亦感特别委屈,认为自己最多是工作失职或履职不当,够不上刑事处罚。这都足以说明在党政机关中尤其是在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知认同程度低下。因此,纪委、检察机关及宣传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教育,加深社会各界对渎职犯罪危害性的认识,进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控告渎职犯罪的积极性。组织部门、党校、行政学院等党员干部教育机构要加强预防渎职犯罪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践行执政为民、勤政履职的自觉性。(二)拓宽案源,加大惩处渎职侵权犯罪力度 一是丰富手段,拓展渎职侵权案件来源。通过检务公开、警示教育宣传、媒体曝光等形式,发现案件线索。在继续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涉及食品安全等领域的渎职案件的基础上,加大对司法部门、人防部门、农口部门(涉农惠民资金)渎职案件的查处力度。同时要培养建立复合型反渎职侵权侦查队伍,提升干警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突出重点,依法办案,秉公办案。二是完善法律,依法严惩渎职侵权犯罪。建议修订有关法律,解决对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法定范围过窄且不明确等过于抽象、笼统,在办案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的问题,以适应新时期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需要;严格限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缓刑和免刑的适用,扭转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倾向,排除外界不当干扰,正确行使量刑建议权,约束、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每一个渎职侵权犯罪分子付出应有代价,受到应有处罚。(三)惩防并举,切实注重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 检察机关要通过查办重点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有效规范权力的运行,切实加强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工作:通过查办重大事故、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等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直接消除诱发矛盾的源头因素,有力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查办滥用行政管理权、行政审批权、组织人事权等渎职侵权犯罪,及时发现制度管理方面的缺陷和漏洞,积极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体制机制完善;通过查办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侵犯人权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渎职侵权犯罪,有效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通过办案给犯罪分子以震慑,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警示,以实实在在的反腐成果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总之要通过教育提高觉悟,通过制度规范言行,通过监督弘扬正气,通过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四)多方联动,促进反渎工作列入考核机制 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作用,利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积极组织、精心谋划,建立由纪委、政法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的L市反渎职侵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每年的反渎工作形势进行集中分析研究,明确工作任务和查办案件重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对反渎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调查和督促检查,共同组织反渎工作的专项督查。将反渎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考核,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整合各方预防力量,联手抓好预防工作,有效遏制和预防各类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