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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检察权构建行政权的法治监督机制

时间:2014-04-08 15:37 点击:
【摘要】行政权监督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存在的必要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的行政权监督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而检察权监督因其特点和自身的优势可以解决行政权监督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检察权来监督行政权有利于加快实现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关键词】权

  【摘要】行政权监督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存在的必要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的行政权监督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而检察权监督因其特点和自身的优势可以解决行政权监督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检察权来监督行政权有利于加快实现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关键词】权力;监督;行政权;检察权;途径

  一、进行行政权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的行政权监督是指党、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广泛且系统的监察和督导,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其贯穿于行政权力产生和运行的全过程。[1]权力是把双刃剑,它既可以释放出正面能量,服务于公共利益、造福于民,也可以释放出负面能量,满足私利,腐蚀于人。故此,有必要用监督的手段制约权力,使权力能够发挥其最优益的效力。对行政权进行监督亦是如此。由于当代行政权具有扩张性,容易滋生权力腐败等负面影响,这时需要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才能使行政权正确行使,使其真正做到服务于公众,维护公共利益。二、当前我国前行政权监督存在的问题

  当代我国的行政权监督有其特有的优势,但实践中国内社会矛盾频发尤其以行政权引发的矛盾最为尖锐,这是由于行政权监督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行政权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各行政监督主体之间没有明确的责任分配制度,在监督执行期间,各部门、各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的交流和协调性不强。因此只有各行政监督主体之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才能够有效增强行政权监督的整体功能。[2]

  第二,行政权与监督权的划分不够合理。在我国,监督行政权的主体较为广泛,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执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等。但是,任何监督主体在监督活动中都应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当前我国行政监督权与行政权没有实现合理的划分,所以监督效果不够理想。[3]

  第三,与行政权监督相配套的法律不健全。行政权监督在执行过程中要发挥出良好的功效,需要有一系列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约束和指引。而当前我国的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较低,与行政权监督的法律法规较少,尤其是在一些细节方面缺乏一定的标准和明确的监督,难以作出准确额的判断,容易导致行政权监督的任意性和盲目性。所以必须要有一系列与行政权监督想配套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和引导监督主体依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监督职责,使行政权监督发挥其最优的功效。

  第四,行政权监督的渠道不够畅通。权力需要科学合理的监督,这样才能有效抵制内部可能产生的权力腐败。故此,各种监督渠道畅通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如设立检举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考核调查,对违法乱纪行为人进行指导教育,合理利用新闻和社会媒介,并采用通告等形式真实、恰当地向群众公开调查结果,等等。[4]三、用检察权进行监督可解决行政权监督所存在的问题

  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依法所拥有的权力。“依法所拥有的权力”,是指依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各类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对检察权限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上及实际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力。[5]检察权具有如下特性:第一,从检察权的权源上看,检察权具有国家代表性和公益代表性。检察权作为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与其它国家权力一样,都具有公共性,即权力来源于公众,服务于公众。其次,当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检察机关就应当为维护和恢复这种利益而实施必要的行为;第二,从检察权的性质上看,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性和司法诉讼性;第三,从检察权的效力上看,检察权是司法请求权,具有非终局的程序性特点。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的司法请求权,而非处分权;第四,从检察权的行使来看,检察权具有积极的主动性特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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