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监察权独立、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且选任标准严格、监察方式多样化、监察制度法律化等特点,本文试从历史视角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最新改革决定,探索今天的监察制度建设,认为独立权威的监察机关是充分发挥监察效能的重要前提、科学的监察官员选任制度是充分发挥监察效能的关键、多样化的监察方式是充分发挥监察效能的必要措施、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监察机构正确履行职能的保障。 【关键词】历史视角;监察机制;探索与反思反腐败是历朝历代统治者的永恒话题。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重拳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打”,从干部队伍中清理出了一批大大小小的腐败分子,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但为从根本上防止腐败,还要从制度上加强设计,监察机制就是亟需完善的一个部分。从历史的视角考察古代监察机制的有益经验,可为今天的监察机制建设提供借鉴。一、中国古代监察机制的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机制可大致分为御史监察、言官规谏两大体系,其中御史监察系统又可分为中央监察和地方监察两部分。它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成熟于隋唐,宋元时进一步强化,明清时期达到顶峰。在此过程中,监察机构的设置、监督的范围和监察官员的权力虽不断变化,但通过加强对官员的监督来巩固统治的目的是相同的,所以还是呈现出许多相同点。(一)监察权独立 中央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台直属皇帝,地方郡以上的监察机构也直属皇帝或御史台领导。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机构和官员甚至不受御史台长官的制约。(二)监察官员位卑权重 古代监察官员的品秩较低,但权力极大。汉朝时,十三州刺史的官秩为六百石,与县令相当,但却可监督秩二千石的郡守;秩仅千石的御史中丞可察官秩万石之丞相。虽然“以卑制尊”是封建统治者出于权术的考虑,却对高级官员形成强大震慑,在客观上降低了高级官员的腐败率。(三)监察官员的选任标准严格 硬件上:一般须是科举进士出身,要有三年以上地方行政工作(知府/知县)经验,同时还要政绩突出。软件方面:要有公正廉明,有不避权贵、不畏危难的精神。另外,明朝还规定了“试职”(试用期)制度;在选任上,宋以后重要监察官员由皇帝亲自任命。(四)监察方式多样化 有被动地接受检举、控告,也有主动采访、调查和深入部门定期检查,以及汉代既已出现的常驻与巡回相结合的监察方式。宋代完善的“反监互察机制”,也可为今天加强对监察队伍本身的监督提供借鉴。(五)监察制度法律化 我国现存最早的成文监察法是汉初的《监御史九条》,汉武帝时期为明确刺史的监察重点,专门制定了《六条问事》。唐朝的《监察六条》、宋代的《宋刑统御史台仪制》、《诸路监司互察法》、元朝的《宪台格例》都是各朝的主要专门监察法。清代《钦定台规》集历朝监察法律之大成,是我国古代监察法律的终结之作。二、对我国当前监察机制的探索与反思
我国当前的监察机制由党内的纪检监察、监察机关的行政监察、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察等组成,他们之间相互交织,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错综复杂的监察网络。但由于体制的弊端,仍然跟不上反腐形势的发展需要,而古代监察实践中的一些制度可以提供借鉴。(一)独立权威的监察机关是充分发挥监察效能的重要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