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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援助中的强制与自愿

时间:2014-04-08 15:46 点击:
【摘要】律师,作为一种现代职业,同其他众多行业一样,要接受市场的调控和整合。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成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国家便不再负担着律师的薪酬和福利,因此,和其他众多行业一样,谋生便理所应当地成为了律师的头等需要。绝大多数的司法案件

  【摘要】律师,作为一种现代职业,同其他众多行业一样,要接受市场的调控和整合。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成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国家便不再负担着律师的薪酬和福利,因此,和其他众多行业一样,谋生便理所应当地成为了律师的头等需要。绝大多数的司法案件律师是通过有偿服务的形式为委托人谋权益,对于律师来说,无私奉献只能解决极少部分的案件,通过何种方式来来整合律师义务和政府责任将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长期问题。

  【关键词】政府责任;律师义务;法律援助;

  职业主义随着普法进程的推进,律师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作者,其职业队伍迅速发展,制度也发生着日新月益地变化,愈来愈多的关注目光开始投入到这一领域。律师的“经济人”和“法律人”的身份矛盾逐渐突显,而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也给律师业的发展加入了新的元素,本文中笔者将就这个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一、律师的角色定位

  首先,我们应明确律师的概念:《法学词典》的解释是:“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解释是:“律师是指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或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法律专业人员。”美国《国际大百科全书》的解释是:“律师,或者可称为辩护人,是指受过法律素质专业训练的人,他们有权为其委托人于法律内外提出意见或代表委托人行利益之事。”我国律师学权威徐静村先生曾经对律师提出这样一个概念“律师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资格,并对公民、法人和国家机关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或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依法经过考核,在法律上有资格充当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以及处理其他法律事务并受法律保护的专业人员。”

  我国学界有四种观点来描述律师的特性:一是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二是以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三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四是以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证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正是这些有差异的描述、概括,折射出的正是人们在不同时期、基于不同的意识形态对律师的不同认识,在这些不同认识的基础上,发展出对律师职业发展规划和律师制度建构的不同思考和效应。

  从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和社会背景来看,更多人习惯把律师看作是为提供法律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笔者认为对律师的这种定位是不太准确的。通过比照我国《律师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虽然在现行法律的法条中将律师划为社会服务人员,但是这种描述非常浅显,并不能给律师一个全面的定位。通观世界各国的律师行业,律师除了是“经济人”外,更重要的还是个“法律人”。在我国,比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几种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执业者之后,我们发现,通常人们将法官、检察官列为国家司法人员,认为其作出的有关法律的专业行为代表国家,更具法律权威,而律师不同,其更多地是被看作民间司法人员,仅仅是依靠委托人支付的报酬生存的一种普通职业。既然如此,要想比照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标准来要求律师太过严苛和不合理。最大限度地利用现行法律为委托人争取权益,这是律师作为“经济人”的出发点。看上去,这有点太过利益化,但其实与法治进程并不冲突,却恰好是法治精神的另一种体现。因此,对于律师这种职业的经济性,我们必须给予应有的宽容和尊重。

  综上,我们在为律师划分义务时,既要顾及其“法律人”的解劝,也要顾及到“经济人”的角色,二者兼顾,相辅相成。二、法律援助与律师义务

  在我国年轻的、特殊的法治背景下,法律援助并不仅仅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福利”,更是一项“权利”,它是法律的希望工程,是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背景的人民政府肩负着将法律援助成为一种法制化的国家保障行为,以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定,确立了法律援助是一种政府责任,比照《条例》中的其他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政府责任转化到律师身上,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来要求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还要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在我国目前律师需要承担的法律援助强制义务的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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