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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派员出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时间:2014-04-08 15:46 点击: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大大扩大了简易程序公诉案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对公诉工作来说,既是重要机遇,更是严峻挑战。而分析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的问题,积极应对,是每个公诉人必须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大大扩大了简易程序公诉案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对公诉工作来说,既是重要机遇,更是严峻挑战。而分析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的问题,积极应对,是每个公诉人必须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简易程序;出庭机制;专人出庭;

  出庭质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这既是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支持公诉打击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需要。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对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应对做如下简单探讨。一、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过于简陋,庭审规制标准不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及时的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强调:“各地检察机关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提高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工作效率。要通过加强与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的联系,探索建立快速办理机制;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宣读起诉书、讯(询)问、举证、论证方式,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效率。”这仅仅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出庭工作模式做了简单概括的规定。对于兼顾好公正与效率、确保简易程序案件质量的具体操作内容和操作规范均无详细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二)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公诉机关工作量急剧增加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个地方的刑事案件明显增加,如果要求检察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都必须派员出庭,那么人多案少的矛盾必定加剧;我院共向法院提起案件以简易程序起诉的占全部案件的40%至50%。简易程序案件虽然案情简单、刑期较短、争议不大,但该类案件接近公诉办案总量的一半,简易程序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大大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量,使得基层院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发凸显。(三)专人出庭弊端多,出庭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人出庭,一般可分为案件承办人亲自出庭和专人代替案件承办人出庭两种模式,而现在大多地方采用后一种模式。专人出庭模式虽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简易程序诉讼效率,优化诉讼资源配置,但由于案件毕竟不是由专人亲自办理,因而对案情的把握也不如案件承办人全面,尽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简单,但再简单的案件也有其本身的特点和值得公诉人特别注意之处,所以专人出庭可能导致出庭人对庭审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感到措手不及甚至无法应对,因而应严格限制专人代替案件承办人出庭的适用范围。总之,建立健全合理科学的出庭机制十分必要,绝对不能因为工作量的增加而降低出庭质量和办案水平。(四)案件流程不畅,庭前衔接不紧密

  由于简易程序派专人出庭工作刚刚起步,尚处于摸索阶段,因此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案件承办人未能及时将出庭通知书传递给出庭人、未能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交给出庭人,未能将案件的特殊证据或问题做必要的交代,未能提请出庭人注意被告或律师可能提出异议的地方等等。这些情形的出现,势必会影响到出庭质量和效果,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公诉人的出庭形象。因此,笔者认为,专人出庭工作必须做好庭前工作的衔接,加强简易程序案件流程监控,确保简易程序出庭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五)文书制作繁简不分,格式标准尚未统一从目前试行情况看,单一个单位内部的检察官在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中就存在制作审查报告繁简有别的情形,同为故意伤害或交通肇事类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的承办人摘录证据全面,分析论证彻底,说明问题充分。而有的承办人仅仅是简单的罗列证据名称,既不摘录证据也不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问题做必要的分析说明,导致了同类案件的审查报告差异很大。同一个检察院内部尚且如此,更谈不上全市甚至全国地区的文书制作统一问题了,这对于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极为不利。二、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问题的应对(一)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规制简易程序出庭程序

  为切实提升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笔者认为至少应在地级市内统一制定《人民检察院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规则》,并应在充分听取法院刑庭审判长、法官代表及公安机关负责人、民警代表的基础上,对该规则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其与法院的审判工作相适应,得到法院的配合和认同。如应制定针对简易程序中独任法官审理与合议庭审理的不同庭审程序,适用不同的庭审程序,公诉人在庭审中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举证质证也要有所不同。同时还应规范法官和公诉人在简易程序庭审中的手势、法律用语等,使简易案件庭审程序尽可能规范统一,力求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真正达到了简便增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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