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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妇女财产权试探析

时间:2021-05-11 10:56 点击:
摘 要 封建社会,妇女地位卑下。但在宋代,妇女经济地位有所提升,财产私权观念和诉权意识萌发,并在家庭社会中发挥着相对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宋代法律中的奁产以及妇女继承权问题进行相应研究,从而一窥宋代妇女财产权的真实面貌。 关键词 宋代妇女

  摘 要 封建社会,妇女地位卑下。但在宋代,妇女经济地位有所提升,财产私权观念和诉权意识萌发,并在家庭社会中发挥着相对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宋代法律中的奁产以及妇女继承权问题进行相应研究,从而一窥宋代妇女财产权的真实面貌。

  关键词 宋代妇女 奁产 财产权

  一、宋代妇女的财产权

  宋代的婚姻财产法律主要散件于《宋刑统?户婚律》、《宋史》、《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篇》、《庆元条法事类》、《宋名臣奏议》、《九朝律考》等典籍中。此外,还有众多社会见闻及案例记载了宋代的婚姻财产状况,例如《夷坚志》、《家训笔录》、《名公书判清明集》等,这些资料为我们研究宋代婚姻财产提供了宝贵的资源。

  (一)宋代妇女的奁产

  1、厚嫁之风盛行

  宋代妇女的嫁妆相对前代而言,是相当丰厚的。如南宋的袁采就提到:“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备衣衾、妆奁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陆游亦曾上书虞允文,因家贫,“儿年三十,?女二十,婚嫁尚未敢言也”,请“捐一官以禄之”,“使可毕一二婚嫁”吴自梦在《梦梁录》中就提到嫁资的具体内容:“具列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田园等。”可见,当时妇女的陪嫁财产相当丰厚,既有珍珠、翡翠等各种动产,也有土地等不动产。对嫁妆的要求,甚至要超过娶妇的聘礼,如范仲淹就在其最初制定的《义庄规矩》中提到:“嫁女支钱30贯……娶妇支钱20贯”。

  2、宋代妇女对奁产之权利

  既然宋代妇女陪嫁奁产如此丰厚,那妇女出嫁之后对其有怎样的权利呢?《宋刑统·户婚律》:“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平分。其未娶妻者,别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以上规定说明,妻子从娘家带来的奁产在夫家分家时是不能作为分割对象的,只能是妻子和丈夫在小家庭范围内处理使用。而丈夫和妻子在奁产的具体使用过程中各具权利。其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情况下,妻子对丈夫仍然是附属关系,对奁产也不享有绝对的所有权。但丈夫对奁产虽有绝对的支配权,在对财产进行处分时,却往往要征求妻子的意见以及夫妻二人进行协商。其二,在妻子死亡的情况下,宋代法律规定:“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碑,妻家并不得追理。”因此,此种情况下,妻子从娘家带来的财产不能由娘家收没,而应继续存留夫家,作为丈夫的财产。其三,在丈夫死亡的情况下,对于此类情况,宋朝法律并无明确加以规定,虽各类案例中有所记载,但处置各异。可见,寡妇对其奁产有相当的处置自由。

  (一)宋代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宋代妇女的财产继承权主要是指出嫁女对娘家的财产继承权以及妻子对丈夫的财产继承。而法律关于这两种继承权的具体规定又随着时间推移有不同的变化。

  1、出嫁女对其娘家的财产继承权。

  出嫁女与在室女相比,继承份额相对较少,如《宋刑统》对出嫁女继承户绝之家的财产规定又有了说明,即:臣等参详,请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一分,其余并入官“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

  此后,法律又对出嫁女的财产份额进一步进行限定,如“天圣四年七月,审刑院言:详定户绝条贯,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出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可以看出,与之前规定相比,在有在室女的情况下,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被剥夺。

  直到元符年间,政府又对该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户绝财产尽给在室女及归宗女,千贯以上,内以一分给出嫁诸女;止有归宗女者,三分中给二分外,余一分中以一半给出嫁诸女,不满二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全给;止有出嫁诸女者,不满三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全给,三百贯以上三分中给一分,已上给出嫁诸女并至二千贯止,若及二万贯以上,临时奏裁增给。相对于天圣四年颁布的条文,该条对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规定有所放宽,具体分析若户绝之家财产有千贯以上,若有在室女和归宗女的,出嫁女可得到十分之一;只有归宗女的,归宗女得三分之二,出嫁女得六分之一,其中,不满二百贯的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的全给;对于只有出嫁女的情况,三百贯以上的给三分之一,但不得超过二千贯,不满三百贯的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全给,若户绝家产达到两万贯以上,那就需要临时奏裁。由此可见,政府在对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有所放宽和肯定的同时也规定了出嫁女所得财产的上限。

  在有命继子的情况下,出嫁女和命继子的财产分配,宋代法律也有规定,如“户部看详,欲依本司所申,如系已绝之家有依条合行立继之人,其财产依户绝出嫁女法三分给一,至三千贯止。”此种情况下,出嫁女得财产三分之一,命继子的三分之一,其余财产没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各个时期法律规定有不同变化,但宋代出嫁女的财产继承份额与男子、在室女和归宗女皆无法抗衡,以上列举的仅是户绝情况下出嫁女的继承权,但也足以推论出在非户绝情况下出嫁女的继承权更无任何保障,这也是礼治思想在宋代法律中的体现。

  2、妻子对丈夫的财产继承权

  宋代妇女除对娘家财产有继承权之外,作为妻子,对夫家财产也具有一定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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