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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视角下的监察机制探索与反思(2)

时间:2014-04-08 15:38 点击:
由于体制的原因,当前的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使监察机关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同级党委的制约,缺乏独立性。监察机关作为同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监察政府时,缺乏权

  由于体制的原因,当前的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使监察机关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同级党委的制约,缺乏独立性。监察机关作为同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监察政府时,缺乏权威性。造成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这样一种尴尬局面。我们可以借鉴古代的做法,对省以下的监察机构进行垂直管理,并适当地增强其权力。中央从2004年开始的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已经在这方面迈出了一步。在11月份刚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指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二)科学的监察官员选任制度是充分发挥监察效能的关键

  我国古代的监察官员选人标准和程序都极其严格,今天的干部选任制度也已经非常完善,但纪委书记作为监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其选任除了遵照一般的干部选任制度以外,还应该强化上级部门的发言权。在《决定》中指出:“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地方监察官员选拔的科学性,避免所用非人。(三)多样化的监察方式是充分发挥监察效能的必要措施

  为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这一问题,除了增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外,还可以从监察方式上入手,“用巡视以解决管得着的看不见,用派驻以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巡视制度和派驻制度,古已有之,在《决定》中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这也是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要改革决定。另外,在信息时代,还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网络反腐”。(四)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监察机构正确履行职能的保障

  我国现行的监察法律主要有《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它填补了我国专门监察法率的空白,但在监察机关职能划分、监察方式、监察人员权利保障等方面还有待完善。随着反腐倡廉形式的发展,不仅继续需要制定一些监察基本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制定各种监察机关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为保障监察官员的切身利益,还应尽快制定和颁布《监察官法》。

  参考文献:

  [1]张国安.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J].法学评论,2009(02).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2013-11-12.

  [3]李述章.我国行政监察体制的机制创新[EB/OL].http://www.gmw.cn,200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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