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意的名义之下,公民只有把自己奉献给共和国,才能成为共和国的主人翁。仅就这一点而言,共和国的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也必须保持一致。然而正是从这一点开始,公意被绝对化了,实现公意的主权也被绝对化了,进而人们对主权者的服从也被绝对化了。在卢梭看来,公民只有积极地、自发地、无私地为国家作贡献才能具有道德人格。⑤可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排除自然法之类的超越性范畴,从人民主权出发,按照这种一元化逻辑构成彻底推演的结局就是全能主义体制,使得自诩"公意"的主权本身成为超越的存在物,被绝对化了。⑥ 这也正是绝对的法律实证主义给现代民主法治所带来的最大悖论。为了解脱这个悖论,有必要为法律体系确立一个超越的存在物,既能消除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对立,又能作为反思理性的据点,作为规范秩序正统化和制度改革的参照系,作为不断提高政治决策民主化程度的一个杠杆。 (二)互惠、共同性以及历史传统的意义 理性主义现代国家蓝图的价值内核虽然是社会契约论,但还有一个潜在的价值之维,这就是作为"公意"基础的相互沟通和共识以及由此产生的"共同性"。因为这种相互沟通和共识不得不在一定的语境中形成,所以必须把文化的历史传统也纳入视野之中,共同性的天然温床也被认为是在现实中生生不息的社群或者共同体。为此,需要考察西欧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另外一种国家观的内容以及影响,以便全面理解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问题。 1.实力一利益一承认的有序化和继承机制 众所周知,大卫o休谟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持批判态度,并导致自然法观念的大转折。尽管他也认为政府会保护甚至促使人们执行他们所订立的互利协议,①但这主要是指具体的合同关系,而不是抽象的社会契约,更不是从零开始的理性设计。站在经验主义和怀疑论立场上的他,认为国家并不需要某种特定的逻辑来进行论证以及正统化,实力就是国家的起源,国家所带来的利益就会导致人们的默认、同意以及信任。②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的正统化总是事后进行的,具有互惠特征,立足于不断传承的共同性。 因此,合理的统治是逐步完善的渐进过程,是一种自生秩序,是由历史形成的国家结构,而社会契约论所追求的颠覆性变化和一张白纸上的制度设计是脱离实际的。基于这样的认识,休谟认为作为秩序正统性根据的道德理由就是作为国民性的惯例、习俗以及同感共鸣,而政府能维护历史的延续性和继承性就能获得拥戴。③正是在这种思路的延长线上,他倡导开明君主制。 2.有节制的自由与宪法的世袭原理 在思想家兼政治家埃德蒙o柏克看来,这种强调历史传统的国家观并非与自由主义绝缘。他认为:"从《大宪章》到《权利宣言》,我们宪法的一贯政策都是要申明并肯定,我们的自由乃是我们得自我们祖辈的一项遗产,而且是要传给我们的后代的,那是一项专属本王国人民的产业,不管任何其他更普遍或更优先的权利都是些什么。我们的宪法就以这种办法而在其各个部分之如此巨大的分歧性之中保持了一种统一性。我们有一个世袭的王位;一种世袭的贵族制;以及从漫长的祖先系列那里继承特权、公民权和自由权的下院和人民"。④他还认为这种与自然相和谐的宪法政策和制度的优点在于:"它们使得深思熟虑成为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必然;它们使得一切变化都成为一种妥协的课题,那自然而然就会得出节制;它们形成了种种气质可以防止粗暴的、鲁莽的、无法无天的改革,并可以使得少数人或者许多人的所有的为所欲为、不顾一切地运用权力永远成为行不通的事。通过各个成员与各种利益的那种分歧性,普遍自由所具有的安全性就正如几个不同等级中所有的各种不同观点是一样之多;而由于一个真正的君主的分量压倒了全体,各个部分就会受到阻碍而不会歪曲,并且会从它们所规定的地位出发"。① 在这里,我们固然可以看到现代化进程中英国模式与法国模式的鲜明对比,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发现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存在不同的侧面一合理性与共同性,两者之间保持着张力。正是由于这种张力,自由才是有节制的自由、民主才是会妥协的民主。更重要的是,柏克强调了不同阶级和阶层之间的动态均衡对善治的重要意义。总之,休谟、柏克等的思想贡献是在个人自由主义中嵌人了他者以及公共性的契机,使得国家现代化的意识形态具有多元性、复合性,并不断在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寻求适当的均衡。 (三)在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思想定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