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论文中心 > 法学论文 >

论法律意识形态(下篇)(3)

时间:2016-04-12 10:39 点击:
那么,现代法律体系的这类价值三分法能否运用到中国问题的解决?日本比较法研究者安田信之也认为,在亚洲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当今的法律意识形态都可以用三种法理的混合思维方式来表述,即对应于传统社会的共同法理

  那么,现代法律体系的这类价值三分法能否运用到中国问题的解决?日本比较法研究者安田信之也认为,在亚洲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当今的法律意识形态都可以用三种法理的混合思维方式来表述,即对应于传统社会的"共同法理"(道德)、对应于现代社会的"市场法理"(权利)以及对应于发展主义政府的领导力的"指令法理"(功利),形成某种充满内在矛盾的思想场域。与这些价值取向相配合,存在"固有法"、"移植法"以及"发展法"等不同的法律类型,形成多元一体的格局。他还从社会关系结构、基本价值、行为方式、规范的特征、纠纷解决方式等不同层面、不同维度对三种法理的差异进行了分析,强调共同法理的价值取向是友爱、全体满意以及和谐,市场法理的价值取向是自由、通过规范解释的正当化以及正义,指令法理的价值取向是平等、具体案件的妥当性以及再分配的公平。①
  值得留意的是,安田信之认为这三种(法理)价值元素的共存、竞争以及互补是普遍现象,不仅见诸于亚洲发展中国家的统治方式,也存在于社会主义体制中,还可以在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多元主义框架中找到,只是不同元素之间的比例和相互关系各有不同。在他看来,欧美发达国家以市场法理为主,社会主义国家以指令法理为主,其他两种元素则相应地处于辅助的地位,但却不断向主流价值渗透;而亚洲发展中国家形成了三元等分、互相融通的格局。显而易见,法律意识形态在这里出现了局部分化现象,各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在一个共同的场域中不断交锋,互相争夺主导权。更重要的是,他导入了时间维度,认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可变的、逐渐展开的。②社会主义国家从1970年末开始重新认识市场法理和共同法理,实际上正在改变指令法理的定位和构图。至于这三种价值元素究竟如何重新组合,取决于国家观的立场和态度,也取决于对政治形势和社会需求的认知。在中国,"和而不同"传统文化精神有利于价值多元性、复杂性问题处理的,因而共和的法律意识形态更容易为社会所接受。③
  四、历史唯物论对法律意识形态创新的指导意义
  众所周知,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是:生产力(劳动、土地、货币)的变化会引起生产关系--主要指由谁、怎样支配生产手段和劳动力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而生产关系的变化又会引起上层建筑的变化。④虽然上层建筑也会反作用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但是,归根结底还是经济基础、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上层建筑的存在方式。当今的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市场逐渐开始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国家体制和法律意识形态必须随之调整,这正是历史唯物论的基本要求。在这个意义上,应当重构中国法律秩序的价值体系和思维方式,主要是加强"市场法理"这个价值元素的比重和核心地位,并相应调整所谓"指令法理"、"共同法理"与"市场法理"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通过反腐举措遏制官僚机构的畸形膨胀(克服异化),进而让以权利哲学和公共哲学为基础的国家观来制约政府权力的运行,并把这种理念和举措都制度化、程序化、纳入法治的轨道。
  有人认为,历史唯物论特别强调社会发展的科学规律,具有单维进化史观和决定论的特征,在其分析框架里,个人的主体性和选择自由似乎完全缺乏生存空间。但是,仔细研读和咀嚼经典作家的原文可以发现,这样的认识其实是有失偏颇的。例如从恩格斯以下的这段著名论述中,就可以找到若干个推陈出新的切人点。
  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做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①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服从客观规律的历史进程中包含着许多特殊的个人意志,这些个人意志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这些个人各有自己的生活条件和语境,通过博弈形成合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社会结构的塑造。然而每一个人的意志却不能单独决定事态的演变,结果总是取决于许多个人意志的博弈和综合作用。因此,社会发展很难完全按照预定的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在复杂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永远存在偶然性和意外性,但又会按照自然的机制不断有序化。这样的论述为从非决定论和非本质主义的角度重新理解历史唯物论提供了重要的线索,推动了欧美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观发展。②由无数个合力作用的平行四边形构成的这种动态场域,与自我调整的市场其实是相通的、相洽的,也属于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范畴。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历史唯物论与市场经济背景下关于合理选择的理论框架之间的距离并不像人们通常想象的那么大,并且很容易采纳实践理性的逻辑来考虑个人意志的计算、利害关系的计算、交涉成本的计算,等等。
  西方已经有学者试图把理性的个人选择以及公共选择概念与历史唯物论结合起来,进而采取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和数理方法对马克思主义进行重新认识和诠释。③例如霍布斯提出的如何避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这样一种秩序问题,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就是关于资源和利润如何分配才能减少或者防止纠纷的问题;在法学层面上看,也就是如何对合法的、应得的利益进行制度化分配的权利论问题。①就欧美现代的合理选择理论而言,在权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交换与共识,因而制度设计上的基本原理是假定个人是均质的,并且通过法治使得每个人互相尊重权利,以平等地获得效用。但是,这种模式过于简单化,结果并非如此。
  (一)作为权利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对于历史唯物论而言,在权利分配方面的不平等,必然引起非合作型的博弈乃至阶级斗争。从这个角度来解读《共产党宣言》中宣示的社会革命理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②或者恩格斯揭示的犯罪二重性命题--犯罪是私有制造成的人性堕落,同时也是无产阶级反抗资产阶级的最初形态,③会对历史唯物论产生一种新的认识,并且可以合乎逻辑地推演出关于统治理性的根本问题:要么让那种非合作型的博弈导致无休止的矛盾冲突,要么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让不同的利益诉求充分表达并进行有效的协调。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一种基于经济所有关系的权利论(社会权),或者说一种关于财富的正当所有者为自己的那些被不当剥夺的权利(财产权)而斗争的学说。④但是,斗争的方式可以不同:有合法的、和平的,也有非法的甚至暴力的;有个人的,也有群体的。通过这样的思考路线,历史唯物论存在着可以通往自由而平等的法治秩序以及关于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制度设计的可能。更重要的是这里潜藏着一种新的制度观:制度不仅仅是博弈的规则,实际上主要体现为博弈的均衡状态,并且有可能出现多样性的均衡状态。

   论文榜(www.zglwb.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代理,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栏目列表
联系方式
推荐内容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9-6119-6312
微信号咨询:
1896119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