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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意识形态(下篇)(5)

时间:2016-04-12 10:39 点击: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②
  以此为背景,我们不难推断新时代的法律意识形态必须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达成适当的动态均衡,并具有更大包容力、开放性,至少要充分反映国家、市场以及社会这三种不同维度的价值取向。以此为特征的法律意识形态既然包括了不同价值和利益诉求的并存、交错、互动、组合,因而势必容许复数的记述体系和正确解答之间的原理竞合,这就意味着人们交往和商谈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沟通程序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只有按照程序公正原则构建的对话环境,才能不断通过自由地探讨使原理以及道德判断正当化的适当理由,在多层多样的语境中丰富对话内容,实现思想认识上的推陈出新,并就公平正义达成共同的立场和态度,才能在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中找到最大公约数,进而实现社会价值体系的整合。
  结语
  在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加强社会共治以及保障个人权利的背景下,本文梳理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主要价值观,从中提炼出若干种最基本的根据:社会契约、历史传统、公共哲学以及历史唯物论,并使似乎一元化的现代性价值观因而变得相对化、多元化,为理论创新提供了若干契机。鉴于中国改革开放的现实以及问题状况,我们有必要坚持和发展历史唯物论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通过法治、特别是公正程序来保持人与人之间在互动关系中的平等性。本文旨在从多元结构的视角,重新定位市场竞争机制以及个人权利,并使所有人的自由都能得到平等的、必要的保障,使不同权利之间通过相互调整达成适当的动态均衡。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为了防止程序以及法治流于形式,还有必要鼓励现实中的个人带着自己的社群身份认同积极参与政治社会的生活,并动员各种不同形式的共同性资源,包括基于历史事实和文化传统的正统性根据。
  不言而喻,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以及政治制度改革涉及既得利益的调整,不可能自始至终都在一团和气中推进和实现既定目标,尤其是在转型期对立和冲突难以回避,公平正义的原则必须坚持。面对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变化、形成不同利益群体的现实,某种形态的"纠纷理论"比各类"合意理论"更能适应推进法治的需要,例如在制度设计中加强抗辩制和不同主张的论证性对话、支持依法维权。但是,个人或者群体为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以及通过维权斗争克服异化现象的活动必须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的轨道,纳入规则博弈和说服力竞赛的范畴。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所需要的那种具有较强的包容力和妥协性的国家观势必带有浓厚的权利论色彩,并且在制度层面为人们提供一个不断完善的程序竞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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