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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意识形态(下篇)(4)

时间:2016-04-12 10:39 点击: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主要理论命题是:(1)阶级和阶层之间的差异,特别是资产阶级财富的不断增加会导致社会纠纷的不断增加;(2)由于资本具有不断自我增殖的冲动,因此社会纠纷就会不断激化并最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主要理论命题是:(1)阶级和阶层之间的差异,特别是资产阶级财富的不断增加会导致社会纠纷的不断增加;(2)由于资本具有不断自我增殖的冲动,因此社会纠纷就会不断激化并最终将有可能导致无产阶级革命。这里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具体解答的问题是:为什么资产阶级会产生不断增加财富的强烈动机?为什么无产阶级会采取革命行动,而不是倾向于法律斗争?如果我们把经济社会的层级化现象与齐美尔在《纠纷与集体团结之网》中揭示的横向整合机制进行对照,⑤或者与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揭示的分化、相互作用与整合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对照,①可以发现有关解答的很多线索。简言之,资源在不同层级之间如何适当分配涉及社会结构,这种结构能否获得广泛认同涉及个人和群体的公正体验,这种体验能否导致社会整合则最终决定规范的实效性。在这里,法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之间的矛盾就凸显出来了。
  对于法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之间关系的处理,历史唯物论有两个命题值得重视。一个命题是马克思提出来的。他指出,"无论政治的立法或民事的立法,都不过是宣布和登记经济关系的需要而已"。②他还认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③以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既反映这个阶级的共同利益,同时也承认这个阶级的不同集团各自的特殊利益。
  由此可见,我国法治建设必须从自由竞争机制的需要出发,寻求社会各种利益群体的最大公约数或者共同信念;与此同时,还必须注重社会的公共性。这些正是历史唯物论的题中应有之义。个人的主体性和自由必须在一定的生产关系、利益格局以及文化语境中来把握,必须从结构和过程的整体上来把握;尽管公民可以从传统秩序和关系网络中解放出来,但他们的行为方式仍然会带有历史的惯性。
  历史唯物论的另一个重要法学命题是恩格斯提出来的,涉及良法与恶法的区别,涉及国家制度的反思理性,涉及不同政策和意见之间的自由比赛。他是这样表述的,"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末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④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可能会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也可能与经济条件的变化相背离。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可以比较的、可以选择的、可以改进的,从而为主观能动性和技术合理性留下了足够的回旋余地,也为制度改革提供了支点和杠杆。晚年恩格斯非常强调法律制度对经济以及财富分配的作用,⑤为市场容易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贫富悬殊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历史唯物论的思考线索。把社会各阶层普遍关注的平等和公正纳入法治的制度设计蓝图,同时坚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其实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也构成规范秩序正统化机制的一个重要契机。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拒绝那种绝对化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让各种制度不断经历批判理性和反思理性的洗礼以及正当根据的检验,克服政治和经济领域的权力异化,不断趋向公平正义以及民主理念。
  (二)法治中国图景中的法律意识形态与沟通程序
  在历史唯物论的视野里,法律始终被理解为社会关系的中介物,应该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发挥沟通媒介的作用。马克思主张法律体系在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发展的整体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法律是社会各种关系(首先是生产关系)的中介物,无论何种社会关系的实现都需要有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法律之所以能够发挥这种作用,归根结底取决于其抽象性,由于这种性质,法就可以具有更大的包容力,从而对于它所包含的被媒介的关系保持"中立",不改变这类关系的性质。①
  在这里,我们可以隐约看到"法治中国"的如下图景:个人被抽象地勾画为受到客观条件制约的主体,并具有关于背景的基本共识。个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志,也可以提出要求,但这些都需要与其他个人的意志和要求进行相互协调。为此,有必要像哈贝马斯的批判社会理论以及法的实践哲学所描述的那样,设定一种在公正程序之中进行对话和商谈的理想状况,并满足三个条件:(1)独立人格的相互承认;⑵排除强制、确保自由和平等、提供充分的参加机会;(3)在信息充分公开和具有基本共识的基础上确定议论的主题。与此相应,国家和法律体系则被理解为某种现实可行的社会机制,或多或少地对个人的诉求做出回应,而这种回应都必须也有可能保持客观性和中立性。总之,个人的自由和解放主要通过理性对话的和平方式得到实现,自由度、解放感以及回应的效果则主要取决于机制的反思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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